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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哲学视角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兼论儒家德治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秩序与效率的视野中,法治与德治是相互促进,相互依靠的。我们决不能走一条极端化的道路,在强调法治之时,不能否定德治,在强调德治的同时,也不可忽视法治。只有将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两者各自的优势,弥补两者各自的局限。
  三、儒家德治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以德治国与儒家德治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儒家德治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君对民的统治术,是封建统治者驾御和剥削人民群众的一种方略。儒家德治中的“德”都是抽象的道德信条,并且过分夸大了道德在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具有封建性、狭隘性和虚伪性。而今天我们所言的以德治国中的“德”是指社会主义德治,它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规范,反映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强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新型社会主义德治。
  但是,另一方面,以德治国与儒家德治又存在着历史的传承和内在的联系。我们认为,现实是历史的继续。如果说作为生命个体的个人负载着前辈的自然基因的话,那么一个民族则负载着传统赋予她的思想文化基因。因此,当代中国的所言的新型社会主义德治的以德治国不可能与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相脱离,尤其不可能与儒家德治相割裂。我们认为,不仅以德治国的“德治”概念来自于我国的儒家学说,而且以德治国中的诸多道德信条也来自于儒家思想,儒家德治中的若干抽象道德信条,诸如“三纲”、“五常”等都可以赋予社会主义内容。
  我们认为,以德治国与儒家德治的联系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儒家德治中蕴涵的超越历史、具有恒常生命力的积极因素应该作为我们目前以德治国的文化营养和思维渊源;另一方面,儒家德治中也存在着落后的,阻碍中国社会主义以德治国进程和中国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一些历史包袱或思想糟粕,对此,我们必须进行认真辨别和有利批判。可见,儒家德治与以德治国之间是一种批判与继承的关系。
  四、是以法为主,还是以德为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的两个方面不是平衡的,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而不是由此次要方面决定的。在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中,谁是主要方面,谁是次要方面呢?
  在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具有两个层面,它们之间不能逾越。如果因主张法治而淡化、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性,将法治与德治绝对的对立起来,那就走向了法的万能主义,法治也不能得到真正的建立。因为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并与道德要求相一致,道德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同样,如果因看到法律调节社会生活具有局限性,从强调德治的重要性转而对治国方略的转变表示怀疑,发生动摇,甚至再去主张德高于法,那就回到了道德主义立场,这种道德主义立场必然终于人治。同时我们反对均衡论,反对没有一点论的两点论,即反对将德治与法治放在平等的地位。因此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当今中国,是以法为主,还是以德为主?我们的回答是明确的,必须以法主治。法律与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属于上层建筑,它们必然由当前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且体现、维护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也并不是凭空产生、空穴来风的,它的最终确立与实施并不以领导人的口号为依据,而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的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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