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当代中国在进行法治建设时,必须使法律充分体现出道德性,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前提和价值基础。从表面看,法律仅仅是由一堆死的文字组合起来的规则,然而,任何一个试图借助法律来达到天下大治的统治者,绝不应、也不可能在这种简单的层面上来理解法律,否则便不能借法律而达治国的目的。也就是说,在法律的死的文字背后却蕴涵着深刻价值因素。2如果这种法律深刻地反映了最大多数主体的一般需求,那么法律便具有存在的道德前提和价值基础,具有合理性;否则,法律尚若只反映个别人的任性或个别集团的任性,那么其便没有合理的道德前提和价值基础。前文引用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其中“普遍的服从”与“制订得良好”两方面都涉及到道德对法律的重大作用。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即法律并非纯粹的规则体系,它必须体现确定的、公认的原则、规范和理想。法律的目的只能是正义本身。因此,法治是有目的、承载着价值的观念和制度,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必须合乎这种确定的、公认的原则、规范和理想。离开了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的统治就会成为暴政。再来看看“普遍的服从”问题。法律的合道德性是法律权威性的一个内在根源。法律只有合乎道德,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尊重和信仰,才能获得实际的普遍效力。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和目的贯注其中,或者说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与社会成员的伦理价值观念产生冲突,无法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和遵守,从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变成仅仅写在纸上的东西。而且这种法律的生命也不会长久,因为“法律之稳定性部分地依赖于道德的一致性”3不仅如此,从社会成员“服从”法律的角度看,即使有了“良法”,若没有社会成员相应的道德水平,法治还是建立不起来的,当然更谈不上历久而弥坚了。守法之于法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能够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亚历士多德曾一再强调这一点。他说:“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4因而一个社会德道德水平越高,守法意识越强,建立法治社会的可能性、法治的实现程度就越高。著名人权理论专家米尔恩指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1可见,法治建设必须以道德建设为基础,这是我们考辨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得出的结论。法治必须与德治相结合,忽视德治的法治必将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成功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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