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与五大达成的自查协议是普华永道事件的延续。按照这一协议,自查的范围是会计公司、会计公司的合伙人、高级经理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在过去9个月中持有的投资资产的情况,以确定他们是否在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会计公司必须聘请与会计公司无利害关系的律师监督自查的全过程。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必须向证监会以及客户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参与自查计划的会计公司还要在公共监督理事会(Public Oversight Board)的监督下,设置实施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
为鼓励各会计公司的自查自纠,SEC颁布了安全港规则,同意豁免这次自查中披露的一般性独立性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不因这些违规而否定客户已经提交SEC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备案文件的效力。但是,对独立性违规行为的安全港仅限于一般性违规行为,不包括合伙人或经理在审计时分享客户经济利益的严重违规行为。此外, SEC现已掌握的或者在自查结束后又发现的违规行为均不在豁免之列。
SEC主席利维特先生在与五大达成自查协议后指出:这是美国证券监管者的一次重大举措。审计师的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投资者对财务信息保有信心的基石。他希望会计职业界能够与证券监管者通力合作,提高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推进财务信息质量控制系统的完善。
二、SEC:修改独立性规则,划定会计公司服务禁区
五大自查刚刚揭幕,SEC又紧锣密鼓地推出修改其独立性规则的动议,并于6月27日公布了长达130页的建议草案,向公众征询意见。 建议草案提出了判断会计师独立性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在审计期间或者其他职业活动期间,如果一个会计师(1)与客户之间有共同的利益或者二者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2)审计会计师自己的工作,(3)担任客户的管理人员或者雇员,(4)充当客户的辩护人,在上述四种场合,会计师都不具备独立性。
建议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独立性规则进行了修改:(1)审计师或其家庭成员与客户之间的经济利益关联;(2)审计师或其家庭成员与客户之间的雇佣关系;(3)会计师为客户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范围。在前两个方面,SEC的建议草案废除了原规则中诸多过时的、僵化的限制,显著缩小了不得在客户公司持有经济利益或者保持雇佣关系的事务所工作人员或者审计师亲属的范围。例如,建议草案提出了“圈内人”(covered persons)的概念,它包括参与特定审计项目的人员,能够对特定审计项目施加影响的合伙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只有这些人才受“不得受雇于客户公司”的约束;同时,“受雇于客户”并非指任何岗位,而是与财务报告的生成与传递有关的职务。应当说,这些建议考虑到当今社会双职工家庭的现实,因此受到了会计职业界的欢迎。
但是,在有关会计师对客户提供的非审计业务方面,建议草案显示了SEC一贯的强硬态度。它列举了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客户提供的非审计业务的类型,包括簿记服务、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资产评估、精算服务、内部审计、经营决策、人力资源管理、经纪人或者投资顾问服务、法律服务或者其他类型的专家服务,会计公司也不得与客户达成“成功酬金”的安排。SEC认为上述这些服务项目都可能直接、间接地导致会计师审计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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