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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计师之友——国外会计职业发展历程的法律视角

  1853年、1880年爱丁堡会计师公会、英格兰及威尔士会计师公会等会计职业组织先后成立。它们不论是在成员管理还是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等方面,都以当时最显赫的职业组织--律师公会为范本。英格兰及威尔士会计师公会的章程对会计师业务范围以及知识结构的要求,再清晰不过地展示了这一时期会计职业与法律、特别是破产法的紧密联系。章程中提到,"会计师的业务包括:在公司终止清算时担任清算人,按照法令担任破产公司的接管人,或者根据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担任破产公司的受托人,以及承担法庭指定的其他任务。" 另外,有关会计师业务知识考试的规定则将商法、破产法、公司清算作为与簿记同等重要的内容。
  
  二、公司法定审计--会计职业基石的奠定
  
  财务审计被公认为注册会计师最主要的职能,也是各国法律许可会计职业垄断的唯一领域。但是,在19世纪末以前,审计并没有成为会计职业的基石。前述英格兰及威尔士会计师公会章程提到了对股份公司、合伙的审计业务,但只是作为上述破产清算业务的附属,这反映了当时审计业务无足轻重的现实。例如,安永会计师行的前身在1880年的破产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72%,而审计业务收入仅占11%。
  然而,审计注定要成为会计职业的立身之本。18世纪英国发生的"南海泡沫"事件,促使人们认识到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重要性。英国1844年公司法的颁布,首次确立了公司资产负债表审计的制度。虽然1856年的公司法删除了股东审查公司报表的强制性要求,然而,19世纪70年代以后频频出现的银行破产案,又促成了银行、保险业强制审计制度的建立。到了1900年,英国股份公司法要求每家企业的会计账簿、记录都必须经过审计。20世纪30年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了强制审计制度。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认了上市公司强制审计制度。在德国,1931年股份公司法首次提出了强制审计的要求。
  当然,强制审计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会计职业权威性的建立。从一般意义上说,审计是股东或者债权人监督公司经理人的一种手段,委托人可以亲自进行审计。如英国1844年公司法颁布时,并没有规定审计师应由职业会计师担任,甚至没有要求担任审计的人员独立于企业管理部门之外。1900年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强制审计制度,但仍未有职业会计师负责审计的要求,只是排除了被审企业的董事或者职员充当审计师的可能性。然而,随着20世纪以来公司组织的大型化,经营活动的复杂化,股东的多员化与分散化,对公司账目的审计越来越难为一般股东所驾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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