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强调会计与法律的这种关联并不意味着笔者主张会计确认必须机械地、简单地建立在某一个法律概念之上。事实上,由于会计与法律各自的目的与功能不同,即使二者关注同一个问题,但彼此意趣可能相去甚远。合并问题就是一例。会计上可能倾向于尽可能“合并”,以反映会计主体的综合实力;而法律基于法人独立人格的基本原则,将合并视为一个例外。二者之间几乎没有直接的关联。因此,在SPV是否与发起人合并的问题上,会计上将证券化交易中当事人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的做法,并没有对法官们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是否进行“实质合并”产生影响;同时,“实质合并”的法律标准也无法应用于是否进行报表合并的会计决策。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更不可能存在会计与法律之间的简单对应的关系。证券化交易的特点就在于其立体化的结构安排与复杂的法律关系组合,各种风险与报酬被有效地分解开来,以各种相互独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载体,借助于多种形式的合同或者协议,分散给不同的持有方。因此,我们很难判断哪一个法律关系构成证券化交易中的主导性合约,更不可能仅仅依赖该合约特征来对整个交易作出“销售”或者“担保”的简单处理,而必须对交易进行综合性的反映。“金融合成法”取代“风险-收益”标准正是这综合反映思路的体现。 金融合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显然较以往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准确、全面。
五 结语
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利用传统会计方法提供的表外融资空间,在法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发展起来的,同时,它又对会计描述与法律确认都提出了新的挑战。现行的会计准则与法律制度应对资产证券化,或者更确切地说,应对金融创新的挑战的过程远未完结。很难预见这一生动的市场实践与会计准则、法律规范之间的互动会如何发展,但是这样一个概括性的结语也许还是可以成立的:缺乏法律保障的资产证券化是不可能进行的,而完全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的会计确认恐怕也是难以立足的。了解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视角,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准则不无益处。
【注释】 Major''s Furniture Mart v. Castle Credit Corp., 602 F.2d 528, 542(3d Cir. 1979).
Cohen v. Army Moral Support Fund (In re Bevill,Bresler & Schulman Asset Management Corp.), 67 B.R. 557 (Bankr. D. N.J.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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