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认为:体育俱乐部由体育协会和项目管理中心对其进行行业管理,除此以外,体育俱乐部要进入社会公共管理领域,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进行管理。政府对俱乐部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宏观调控,主要有财政、行政和法律手段,而不是在微观层次对俱乐部进行干预。政府对俱乐部管理的主要途径有:制定有关法规,对体育俱乐部提出一些必须履行的基本要求和协调原则;通过注册登记,控制兴办体育俱乐部的必要条件;制定对体育俱乐部收入进行免税等特殊优惠政策;向体育俱乐部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及学校的体育场地;对不能自负盈亏的体育俱乐部,做部分经费的补助等。
1.5.2 俱乐部与协会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竞技体育的管理,通过协会制和俱乐部制来实现,即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协会和俱乐部对竞技体育实行自主和自治化管理。根据国外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实践来看,各国领导体育运动的最高机构都是通过中间机构——单项运动协会或行业协会实施对基层体育俱乐部的管理,国家队和最高水平俱乐部由单项协会直接管理,其余的由地方单项协会管理。在改革初期,我国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与项目管理中心合二为一,随着俱乐部进一步实体化,职业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协会的矛盾日趋明显。俱乐部目前大多依协会的规定进行运作,协会又带有很大的行政管理色彩,使俱乐部作为实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受到不合理的制约。根据国外经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会和俱乐部都是产权关系明晰、各有利益的事业实体和经济实体,协会与俱乐部之间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互利的伙伴关系。《
体育法》中明确规定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性质为体育社团组织,其无论在协会的组成上,还是依照协会章程运作过程中,都应尊重俱乐部的地位,使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加快全国性单项协会实体化的步伐,完善《
体育法》赋予的职能,取消项目管理中心,理顺全国性协会与俱乐部的关系是当前俱乐部实体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5.3 俱乐部的成立研究
在国外,俱乐部成立十分容易。德国只要有7个公民自愿组织起来参加体育活动并有章程,就可以成立体育俱乐部,成立后向当地法院申请注册,俱乐部还可以向体联、体协申请成为会员。俱乐部也可以不注册,不参加体联,但也就无法享受经费补助和参加体联的活动。
目前我国成立俱乐部,要明确俱乐部的双重注册制度。县以上的各级民政、工商行政部门是体育俱乐部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体育俱乐部的成立、变更登记,并进行年检。申请成立体育俱乐部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俱乐部在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后,可以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加入单项运动协会或体育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