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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

  为什么要尊重法律程序并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呢?对于这一问题,中国学者的论证一直带有一定的工具主义色彩。例如,有人认为遵守程序的唯一理由就在于维护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还有人将程序法直接视为实体法的手段或者附庸。近年以来,有关程序正义独立性的观念在中国逐渐出现,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承认。但是,由于有关的讨论和研究刚刚起步,程序工具主义甚至程序虚无主义的思想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理,程序正义的观念还远未得到普遍的接受。对于法学界而言,还有一系列的基础理论问题需要深入的研究。例如,获得胜诉与获得公正对待是不是一回事?维护程序的公正性本身的目的是什么?应当将程序正义价值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程序正义观念本来产生于英美社会,它在其他社会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对于这些问题,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都能够给予一定的回答和解释。在马修看来,获得胜诉与获得公正对待是被裁判者的双重愿望,两者是完全独立的。一个人无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被告的身份,一方面会要求裁判者作出公正且符合其自身利益的裁判结论;另一方面也有着强烈获得平等参与、平等影响裁判结局的机会。尤其在案件胜负大局已定的场合下,被裁判者这种要求获得公平对待的愿望会更加明确地显示出来。因此,裁判者不仅要确保裁判结论的公正性,也应当极为重视裁判过程的公正性。从人的直觉意义上看,坚持程序正义可以使被裁判者受到公平、人道的对待,并产生一种受尊重的感觉。这种感觉会有助于他们对裁判结论的自愿接受,从而在心理上承认裁判过程和裁判结论的公平性。而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坚持程序正义观念,并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贯彻这一价值的要求,有助于在国家与个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场合确定基本的公平权衡机制,使个人权益得到尊重,使公共权力被限制在合理的程度之内。可以说,在有关程序正义的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上,马修的理论确实具有高屋建瓴之处,也会带给人一定的启发。
  当然,马修的理论也并非没有可挑剔之处。从内容上看,“尊严价值理论”显然并不是马修的独创,而是长期存在于英美法学理论中的一系列观念。马修的贡献是将这些观念加以重新分析并明确进行了“命名”。既然是这样,就应对这一观念本身进行充分的实证分析,使人对这一理论和观念形成明晰的认识。但马修并没有为读者提供有关尊严价值的全面解释。同时,程序正义的诸项价值要素被马修统称为“尊严价值”,而解释和论证这些价值的理论又被称为“尊严价值理论”,但这些价值和理论显然并不仅仅适用于行政程序和行政案件。但马修受其研究兴趣和领域所陷,仅仅将分析的视角集中到所谓的“行政性正当程序”方面,这也使其理论无法得到充分的展开。事实上,程序正义理论适用的领域还应包括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达到最为激烈的程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确保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告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从而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最低限度的公正,这应当是程序正义理论不可忽视的研究课题,也是探索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时所应格外关注的问题。
  另外就研究方法来看,马修的论述不仅在行文上有些晦涩和含混,而且在阐释“尊严理论”时也过于简单,使读者对所谓的“尊严理论”无法形成一个完整、清晰的印象。在对各项具体“尊严价值”的分析上,马修也偏于解释参与、平等、理性等价值的局限性及相互间的矛盾,而缺乏正面的论述。这不禁会使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既然要倡导一种新的“尊严理论”,就应当说清楚参与、平等、理性等“尊严价值”的具体内涵,以使人在了解其含义的基础上接受这些价值;如果一上来就对这些价值进行带有批判性的评论,那么读者有什么理由会接受这些价值呢?至于作为理论核心部分的有关自由主义思想的分析,也不太成功。这里的论述显得过于具体、零散,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自由主义传统与程序上的尊严价值之间的关系。十分令人遗憾的是,马修对自由主义思想究竟从哪些方面论证了程序上的尊严价值这一关键的问题,并没有进行集中、全面的分析。读者对此留下的印象往往只是各个自由主义论者都有关于程序、自由、法治等问题的论述而已。至于这些论述之间有什么内在的逻辑联系,各种自由主义理论有哪些共同的论点,这些论点对于论证尊严价值有何意义等,都被马修所忽略。从其理论的最后部分可以看出,马修确实在主张在适当的范围内超越自由主义理论,在个人自由的政治哲学中增加博爱的内容,以缓和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但他仍然偏于介绍、评价反自由主义论者的观点,而没有从正面加以明确论述。马修这种偏重分析、轻视归纳的论证方式,使其理论的深度和可接受性受到相当消极的影响。可以说,由于受其论证方式的影响,除了“尊严价值”和“尊严理论”这些概念以外,人们几乎已经不清楚马修自己究竟有哪些独创的理论和见解。“尊严理论”已经衍化成为一种符号和精神,而不是有着独立生命和内容的完整理论。看来,运用尊严理论为程序正义确定理论基础的课题,在马修这里并没有全部完成。人们有理由期待一种更具有说服力、也更具有实质内容的尊严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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