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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

  四、评 论
  研究英美法律程序价值理论的学者通常会注意到,在不少法学论著中,马修这一名字经济与萨默斯、贝勒斯等人并列在一起。英国学者格里根就认为,“在那些试图对‘程序价值’进行令人满意的论证的作者中,马修应当被特别提及。他的论文……以尊严和尊重的理念为基础,为程序公正提供了一种新的法理。”○15这种评价并不过分,如果说边沁在上一世纪的工作开创了法律程序理论研究先河的话,那么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律程序理论的焦点一直集中在如何确保程序为某一外在目标服务这一点上,程序工具主义的盛行也就随之发生了。后来出现的所谓经济成本理论和道德成本理论,也不过是程序工具主义的变种而已。只有到了本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萨默斯和马修的研究工作,法律程序本身的内在价值问题才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也才真正取得人们的共识。可以这么说,在坚持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上,萨默斯的“程序价值”理论起到了开拓作用;而在论证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论基础方面,马修的“尊严理论”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70年代中期以后的英美法学界,随着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的提出和影响力的扩大,有关法律程序的独立内在价值问题逐渐成为法理学、宪法、程序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一些学者在认识到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标准的同时,也试图就这种内在价值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证。但是,这些论证要么较为零散,要么缺乏说服力,因而难以引起人们普遍的关注。马修的“尊严理论”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正当程序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论证。他敏锐地将正当程序植根于西方悠久的自由主义传统之上,揭示了存在于这一观念背后的政治和道德基础。尤为引人注目的是,马修并没有对自由主义的学说进行空泛的分析,而是集中论述了三种影响甚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在论述中也没有对三种学说平均泼墨,而是在认识到前两种学说的局限性的前提下,对康德———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论进行全面的剖析,以图更多地发现它们与尊严价值之间所存在的理论联系。如果说运用康德的道德哲学来论证正当程序的基础并非马修的首创,那么从罗尔斯博大精深的正义理论中仔细发掘尊严价值存在的根据,则马修确属第一人。这种分析对我们的最大启示在于,英美人所持有的浓厚的程序正义观念,根植于长期形成的以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为基本特征的道德和政治哲学传统;只有将程序正义与深厚的自由主义思想连结起来,才能为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提供一种坚实的理论基础。
  由于对法律程序的尊严价值进行了详实的论证,这些价值就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了马修尊严理论的核心,其实就是强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应使那些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从而具有人的尊严。这是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也是衡量一项法律程序公正与否的基本尺度。马修这一尊严命题的提出使得程序内在价值的独立性可以得到较为充分的论证。此前包括萨默斯在内的学者尽管通过实证分析,已经发现或者感觉到有一些价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得到实现,而与裁决结果的正确性无关,但并没有解释清楚维护这些价值的理由是什么。萨默斯就曾在面临程序工具主义者的非难时,无奈地强调实现所谓“程序价值”本身就是为了达到一种独立的善的目标,它本身是无须证明的。○16马修的研究则表明,包括参与、平等、理性等在内的程序价值的正当性是完全可以得到理论上的证明的,那就是它们从不同的角度维护了当事者的作为人的尊严,使他们真正成为积极参与裁决制作过程,主动影响裁决结果的程序主体,而不是消极等待官方处理、被动承受国家追究的程序客体,从而具有自主地决定个人命运的选择机会。换言之,获得程序上的公正对待,即使与当事者能否获得胜诉毫无关系,也有助于维护他作为人的尊严,使他受到一个道德主体所应得到的尊重;维护法律程序的内在道德性,即使对事实的查明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毫无影响和促进,也有利于论证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可以说,马修的尊严理论实际上完成了萨默斯所没有完成的任务赋予了程序内在价值以全新的意义,彻底地坚持和论证了程序正义的独立性。可以说,这一理论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是具有极大的启示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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