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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西方契约思想之研究

    交换正义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交换正义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保护每个公民的财产不受侵害。亚里士多德将交换正义分为二类,一类是自愿的,有买卖、消费借贷、抵押、使用借贷、寄存、出租等,这类交易从开始就是自愿的,并获得相对人的同意。另一类是非自愿的,这类交易自始自终缺乏相对人的同意,有的是在暗中进行的,如偷盗、通奸、放毒、撮合、诱骗、暗算、伪证等等;有的则通过暴力进行的,如袭击、关押、杀害、抢劫、残伤、欺凌、侮辱等等。
    亚里士多德关于两类交换正义的划分,是现代契约制度与侵权制度的最初理论形态。现代契约制度是由交换正义中的自愿交易理论演变而来的,而现代侵权制度则由交换正义中的非自愿交易理论发展而来。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债划分为契约和私犯两类,一些学者认为盖尤斯的划分来源于亚里士多德。
    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契约思想蕴含在交换正义之中。交换正义在交易中产生,它按照算术比例的方式,而不是以几何比例的方式,对交易行为予以矫正。交换正义不同于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按照各自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享有对社会财富的分配,违反这种分配原则就是不正义。在交易中产生的交换正义,则意味着正义就是某种均等,不正义就是不均等。交换正义就是使用算术方法,使物与物之间的交易等值,使某人因不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能得到适当补偿,不当得利得到救济。因此,交换正义的执行通常必须借助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
    为了说明交换正义,亚里士多德将获利和损失,引入自愿交易中。在交易中,一个人的拥有多于原有财产,就称之为获利;反之,一个人的拥有少于原有财产,就称之为损失。在买卖交易和其它法律所允许的交易中,如果任何一方的财产,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双方仍然保持原有的数额。那么,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够本,既没有获利,也没有损失。在自愿的交易中,正义是获利和损失的中间值,即交易前后,双方各拥有的财产是等值的。
    “任何社会的基础是产品、货物或服务的交换。” 交换的基础是交换的物品必须等值。亚里士多德举例说明了,等值是交易的前提条件。假定泥瓦匠为A,鞋匠为B,房屋为C,鞋子为D。如果泥瓦匠和鞋匠双方想交换各自的劳动成果,其决定性因素是交换物品的价值必须在比例上相等,交换才可能发生。否则,这个交换就不可能成功。 所有的交换物品,应该在某些方面可作比较。为此,产生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人们用货币衡量交易物品价值的高低,例如,多少双鞋子相当于一栋房子。因此,泥瓦匠和鞋匠之间劳动量的比例,应当是鞋子和房屋之间的比例。如果不是这样,双方就不能达成交易。因此,只有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等值,交易才能成功。
    自然界的万物都应该以某个标准来度量,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个标准就是人们对东西的需求。需求将自然界的万物连接起来。如果人们没有需求,那么,就不可能有交换。由于这种需求,促进了交易的发展,产生了货币。货币不是自然存在的,而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人们不但可以改变货币,而且可以废除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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