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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制度

  合同估价是与门槛价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是协议的关键性问题。协议禁止通过分割采购合同,降低单个采购合同的估价,从而达到排除适用协议的目的。协议第二条对合同估价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合同估价不仅应当考虑合同本身的价格,而且还应当考虑奖金、赏金、佣金和应收利息等因素。如果单项采购需要签订多个采购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合同的估价应当参照前一财政年度所签订的类似合同的实际价值,或者根据后十二个月预期发生的数量和价值变化而进行十二个月调整后的价值;(2)本财政年度或者首次签订合同后十二个月内重复签订的合同的估价。协议还规定了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产品和服务如何进行合同估价。
  (二)基本原则 GPA规定了政府采购实行国民待遇、非歧视性、透明度原则。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国外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应当与本国产品、服务和供应商享有同等的待遇,任何缔约方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惯例不得对外国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方给予外国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不低于本国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并不禁止任何缔约方给予外国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高于本国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GPA的基石,为保证这个原则的贯彻执行,协议强调采购程序的透明度,在采购的执行方式上采用招标程序,在邀请招标过程中说明技术规格,投标者的资格审查条件,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的时间限制,受标、开标、授予合同以及合同授予之后提供的信息等规则。
  非歧视原则是指GPA缔约方应当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
  透明度原则是指GPA缔约方实施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惯例,都应当予以公布,以便其他缔约方的政府和供应商知晓。
  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组成部分,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既是GPA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互为一体。国民待遇是基础,要求各缔约方和采购实体为外国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与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同等的待遇,不得歧视外国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为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各缔约方应当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和惯例,以便外国供应商知晓是否得到了与国内供应商同等的待遇,是否存在歧视外国供应商的情形。
  (三)招标与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是GPA的核心,充分体现出透明度原则。招标投标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政府采购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GPA规定各缔约方应当保证采购实体基于非歧视原则进行招标,避免向供应商提供有关具体的采购信息,造成排除竞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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