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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制度

  为扩大世界贸易自由化,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证政府采购国际竞争的公平性、非歧视性和透明度,扩大政府采购的主体和采购的范围,将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机制真正引入政府采购领域,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在AGP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简称GPA),GPA于1996年1月1日生效。现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是GPA成员的有:欧盟及其15成员国、加拿大、美国、日本、以色列、列支敦士登、韩国、荷兰-阿卢巴岛、挪威、瑞典、香港、新加坡。有十四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具有观察员资格:阿根廷、澳大利亚、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爱沙尼亚、冰岛、the Kyrgyz Republic 、拉脱维亚、蒙古、巴那马、波兰、斯洛文尼亚和土尔其,此外,还有四个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和三个政府间组织也具有观察员资格。
  二、《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GPA旨在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程序和惯例领域内,建立一个有效的多边权利义务框架,以消除歧视外国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程序和惯例,提供透明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程序和惯例,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财政和贸易要求,达到谋求更大程度上的世界贸易自由化和扩大化,从而改进世界贸易运行的国际框架。
  除序言和注释外,GPA全文共有二十四条,就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关键性问题作出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GPA主要对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采购对象、门槛价、采购方式、纠纷解决等作出了规定,为成员国的政府采购立法提供了最低的可参照标准,也为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提供了最低的保障。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领域 GPA的第一条就是政府采购范围和领域(Scope and Coverage),该条一共有四款。政府采购的范围是指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根据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中央政府、省(州)级政府以及其他采购实体。 从条文的规定来看,中央政府和省(州)级政府的规定较为清楚,其他采购实体弹性较大。政府采购的领域是指政府采购的采购对象,根据第二款的规定政府采购对象为货物、服务以及产品与服务的混合。根据GPA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各缔约方可以通过双边谈判修改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领域,但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程序报批。从GPA生效以来,通过一系列的双边磋商,扩大了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门槛价。GPA正文并未规定政府采购的门槛价,附件作出了规定,中央政府采购货物和不含建筑工程服务的服务为13万个特别提款权、 建筑工程为500万个特别提款权,省(州)级政府采购货物和不含建筑工程服务的服务为20万个特别提款权、建筑工程为500万个特别提款权。 一般情况下,按照GPA的规定在上述门槛价以上的政府采购应当适用协议的规定,但是GPA又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排除协议的适用。第一,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根据第五条规定,在适用协议时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要,以保障其国际收支,保证有足够的外汇储备发展经济计划,促进国内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并扶植完全或者基本上依赖政府采购的工业企业。此外,GPA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国民待遇的例外,即某些采购实体、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第二,协议的例外情况。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武器、弹药等战争物质的采购,或者基于国家安全、国防目的等为维护根本安全利益而进行的采购,为实施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者安全、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知识产权保护等所需以及涉及残疾人、慈善机构或者监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适用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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