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党大于法和法大于党的问题。
您认为,党和法是不好类比的两个事物,不能说谁大谁小,因而郭道晖“法大于党”的命题在逻辑上讲不通。我以为,从字面上看,郭道晖的命题是错的。但从实际含义上看,我也赞成这个命题。这里需要作一些解释:所谓法大于党是指法律的效力高于党的文件的效力,尽管党有权建议修改
宪法和法律,但是在修改之前,不能用党的文件代替法律,更不能将党的文件凌驾于法律之上。另外,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各级党委不能越权,不能由党委任命公务人员,不能由党委立法,也不能由党委办案。
我没有看到郭道晖的原文,不知道他是如何解释的。如果他没有解释,或者有别的解释,我以为肯定是要批评的。
在实际生活中,党大于法的问题还比较多,所以法学家们应当予以批评。
四、关于法的起源和本质问题
您认为,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郭道晖却说法是阶级矛盾可调和的产物。这两种观点我都不同意,理由如下:
我们大家都承认,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阶级是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而且,奴隶阶级中的每个成员都不是人,没有人的资格,而仅仅是会说话的牲口。既然如此,解决奴隶阶级反抗的方法就像解决牲口不听话的问题一样简单:一是打,二是杀。打和杀两个字足够了。看看农民是怎样对待耕牛的吧?看看将军是怎样对待战马的吧?不就是这两个字吗?
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的矛盾的确有不可调和的部分,但解决的方法只要两个字,而不需要卷帙浩繁的《国法大全》和《周礼》,更不需要“禹刑三千条”。
到了后代,出现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些阶级的阶级矛盾有时可调和,有时不可调和。不可调和就打仗,而不是去制定法律。打仗不需要《自由大宪章》和《拿破仑法典》。
因此,我以为,法律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战争才是阶级矛盾、民族矛盾、集团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那么,法律是不是阶级矛盾可调和的产物呢?我以为也不是。奴隶和奴隶主的矛盾有一部分是不可调和的,如奴隶想做人,奴隶主不让他做人,这种矛盾就是不可调和的,因为奴隶一旦做人就不再是奴隶了,奴隶阶级就不存在了,奴隶阶级不存在了,当然也就没有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之间的阶级调和。既然没有了阶级调和,哪来的调和阶级矛盾的法律?
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的有些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又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作为奴隶主阶级,当然希望奴隶多干活少吃饭。但是,奴隶当然要求能吃饱肚子,能正常睡觉。这种矛盾是可以调和的,但同样不需要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来调和,单个的奴隶主就可以调和这种矛盾了。您见过哪个国家制定过调和主人和牲口之间矛盾的法律吗?所以,法律不是阶级矛盾调和的产物。
当然,在后来的阶级斗争中,法律与阶级调和并不是一点关系也没有的,但是,那已经不是法律的起源问题,而是法律的发展问题了。所以郭道晖的阶级调和论并不能解决法律的起源问题。
那么法律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以为,那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矛盾调和的产物,是奴隶主们争权夺利的产物。奴隶主们又要争权夺利,又怕两败俱伤,于是为了使争权夺利不至于变成无休止的战争,奴隶主阶级在一起制定规则,调和矛盾。这就是法律的起源。
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调和的产物,所以不能认为法律在本质上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当然,统治阶级可以利用法律来迫害被统治阶级,但这不是法律的本质问题,而是法律的利用问题。
法律是有阶级性的,但是,这不等于法律的本性就是阶级性。人都是有动物性的,但不等于动物性就是人的本质;人都有私心,但不等于人的本质就是自私。
所谓本质,就是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区别。如果说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的话,就无法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宗教、法律与纪律、法律与哲学区别开来,因为道德、宗教、纪律、哲学也是有阶级性的。
所以,应当承认法律有阶级性,但是不能将法律的本质归结为阶级性。法律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应当继续探讨。
五、关于人权与国权(主权)的关系问题
您认为,人民没有掌握国家权力,人民就没有人权,一个国家丧失了主权,人民也没有人权,今天中国人民所能享受到的人权是人民革命的结果,是共产党掌握国家政权的结果,所以国权和主权高于人权。
我基本上赞成您的观点,但觉得不能将国权、主权高于人权的命题绝对化,也不能说人权高于主权和国权的观点就是绝对的谬误。这要考虑到看问题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