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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机制下的中国经济特区

  (二)特殊优惠政策要保持稳定
  对于经济特区政策优势减弱的问题,尽管应该辩证地看待,但无可否认的是,部分特殊优惠政策的被削弱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特区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的。以海南经济特区为例,中央对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每一次减弱调整,都使海南的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减缓,如1995年国内生产总值仅比上年增长4.3%,1996年则仅增长5.2%,大大低于建省后各年份的增长速度。[6] 政策优势减弱,表明经济特区所实行的特殊优惠政策不稳定,而特殊优惠政策不稳定,会明显反映到特区经济的发展速度上。这一点在国外经济特区也是有教训的。1992年韩国取消对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对外资全面实行国民待遇。结果,导致了外资引进规模的下降,并成为韩国出口大幅度下降的重要原因。[7] 其实,导致这种令人始料不及的恶劣局面的原因也很简单,因为盈利是经商的目的,而在经商所在地实行特殊优惠则利于商家盈利。一旦政策不稳定,就意味着商家投资的预期盈利性得不到保障,甚至可能受损,这显然与其投资目的相悖,因而导致其抽回投资或不投资。特殊优惠政策的不稳定即表明投资环境差,商家一般不会选择这样的地区进行投资。好的投资环境需要稳定的特殊优惠政策,特殊优惠政策的稳定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也就体现于此。
  从另一方面而言,因为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经济特区,并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以招商引资,如果一国实行的特殊优惠政策不稳定,便意味着政策稳定的另一国的优势增强,国际长期资本就会选择投资环境好的该另一国进行投资。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拥有优惠已成为取得成功的基本条件,对经济特区来说,其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特殊吸引力最直接表现为更为优惠更为稳定的政策。
  总之,保持经济特区特殊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很重要,而最具有保障功能的则体现为法律。这一点在国外已有充分肯定,世界各国的经济特区大部分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如美国有统一的《对外贸易区法案》。于我国而言,因为实行的特殊优惠政策不断调整,很不稳定,因而为了稳定特殊优惠政策,使其更具执行力,完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同时也为了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则我国总结经济特区近20年来的经验,参考并借鉴国外经济特区的立法,制定《中华人国共和国经济特区法》也就势在必行,这也是WTO透明度原则的必然要求。
  (三)特殊优惠政策应作适当调整
  我国经济特区近段时间的发展不很令人满意,其原因涉及到很多方面,譬如政策优势减弱、有些在以前看来算是优惠而在现在看来却不算是优惠了的优惠政策没有及时调整等;但其众多原因中不可忽略的却又是起关键作用的一个,是其所实行的特殊优惠政策安排的不合理。对于这种不合理性的表现,我们已在上文就WTO与我国经济特区进行比较时作出了较详尽的分析。探究此不合理性的根源,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特区的设立是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市场经济的一些制度了解不够,因而当时作出的一些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决定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了一些计划色彩,使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适应。随着我国进入体制转轨的阶段,尽管对市场经济的有关制度有了深入的了解,但囿于体制的束缚,对有些本可实行的特殊优惠政策作了保留,使其以“变味”的形式施行,自然就难以达到其施行的原本目的。而且,无论是当时还是随后的几年,我国经济基础都很薄弱,加上经济结构的不合理,使得某些优惠措施确实难以施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经济特区特殊优惠政策安排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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