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经济特区的存在与WTO的宗旨、机制基本协调,但经济特区在我国加入WTO后要怎样才能获得强劲发展仍然会是大家所普遍关心的问题。因而,对这问题仍有必要作深入的探讨。
(一)经济特区仍要继续“特”
经济特区的“特”,除了因为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历史优势和人文优势外,更主要表现在其实行的特殊优惠政策上。特殊优惠政策与经济特区一脉相承,它既是经济特区的必然要求,也必将能促进经济特区大力发展。
首先,WTO只限制其成员国可能阻碍或扭曲正常的国际贸易的做法,除此之外,对其成员国的国内措施并无限制。从理论上看,只要国家存在,则税赋必然存在,二者不可分离。而税赋富有弹性,税赋如何征、征多少完全由国家决定,税收优惠构成国家给予的特殊优惠政策的主要部分,如果税收优惠能给国家带来更多利益,那么国家是宁愿给予税收优惠的。国家为实现某种战略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一些区域建立经济特区,实施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特殊优惠政策,这是一种国家让利行为,是一国主权的体现,只要不造成国际贸易的扭曲即可。
其次,从世界经济特区发展的历史来看,虽然世界经济特区的产生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但最初的世界经济特区却是产生于封建社会,因为正是1547年处于封建社会的意大利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被正式命名的自由港--雷格亨港,尽管当时在其产生地区已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只是后来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了,世界经济特区便得到迅速发展;而在其间,在社会主义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也设立了一个面积为6000平方米的贝尔格莱德自由关税区。很显然,世界经济特区的产生及其存在有其自身的发展内涵,与一国的社会制度及经济体制无关。而经济特区自身的发展内涵,取决于一国的经济战略发展目标,从该目标出发设置经济特区,就势必会给予其特殊的优惠政策。
再次,在实践操作上,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经济特区均为特殊优惠政策的产物。美国在全国设立了200多个对外贸易区,这些区都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措施,例如:入区的货物无需报关或交纳关税;货物运出区外,如进入关税区才需完税;如转口或运出国外,则不纳税。美国货物经海关许可进入外贸区,即视同出口。[5]其他各国经济特区也实行程度不等的特殊优惠政策。事实上,世界经济特区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国际惯例,而世界经济特区的成功运作,又极有说服力地证明了其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所发挥的核心作用。从我国来看,经济特区的实践也是成功的,它带来的全国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就以无可争议的事实证明了特殊优惠政策实行的功不可没。
但近几年来,对于经济特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引出了许多误解,特别是认为经济特区的特殊优惠政策不应再实行,其主张的理由主要有三:其一是认为WTO机制不允许实行差别待遇;其二是认为经济特区发展到一定阶段,其实力已达到一定规模,为防止与非特区拉大差距,损害共同富裕的既定目标,特区不应该再享有优惠了;其三则认为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允许对经济特区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我们认为这些理由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对于第一种理由,前面已经论述过,主要是他们没有认识到WTO机制所主张的国民待遇原则只要求一国内所实行的政策是公开的,并公平地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即不允许对外国人(无论是哪国人)和本国人实行差别待遇,而并不限制一国内设立经济特区,实施特殊优惠政策,实行区内与区外的差别待遇。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也并无禁止一国内实施区域特殊优惠的国际文件。既然发达国家以及WTO成员国如美国都实行区域特殊优惠来吸引外资,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样做则更是在情理之中。对于后两种理由,主要是他们错误地把经济特区简单地定位于与非特区一样的普通区域,而未看到经济特区设立的更深远的意义。确实,若把经济特区简单地等同于一般区域,则其理由也勉强能成立,但我国设立经济特区的目的并不只在于发展特区本身的经济,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产生示范效应,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这个设区目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是一致的,从这个战略高度来看,经济特区显然有别于非特区,因而对经济特区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也就合情合理。如若脱离我国的经济战略发展目标以及我国设区目的而孤立地看经济特区及其实行的特殊优惠政策,很显然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澄清了这些认识误区后,我们认为,与此相反的是,从我国经济战略发展目标和设立经济特区的目的以及即使我国加入WTO来看,经济特区是可以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而从世界经济特区的发展及我国的实践来看,经济特区必须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着眼于经济特区今后的发展,则经济特区仍要继续“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