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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3. 工作关系不顺。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 当前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是指导、协调和组织法律援助 ,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则是实施法律援助的单位。在实际操作时 , 由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或批准公民要求法律援助的申请 , 再安排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目前,由于法律援助尚未被广大民众知晓和了解 , 因此 , 要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尚不多 , 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尚无大的困难。但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 将会产生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要办 , 如果都要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免费承办 , 肯定会遇到很大问题 , 或者难以妥善分配案件 , 或者承办人员敷衍了事,也会影响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
 4. 专业人员不足。
  法律援助中心主要是作为协调、管理机构发挥其职能作用 , 故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尚不太迫切。但是 ,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机构 , 大多是兼具管理和实施法律援助这两大职能的。我国的法律援助中心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 , 也势将从单一的协调、管理机构发展成为具备管理与实施法律援助功能的机构。因此 , 我国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当要有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队伍 , 否则很难使法律援助中心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 法律援助中心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 观念上的原因。
  法律援助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 相当一部分的有权人士 , 把法律援助仅仅看作是律师的一种义务 , 而不把法律援助认定为国家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法律保障的一种国家责任 ;社会公众 , 大多还不知道我国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即使知道一点 , 也误解为法律援助就是“请律师打官司不要钱” ;不少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 , 也往往认为法律援助无非就是减 、免费办理诉讼法律事务而己 , 对于法律援助中心的地位、职能和作用亦不甚了了。这些观念上的原因 , 导致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中遇到不少实际困难 , 而且所反映的问题往往不甚被理解 , 得不到及时解决。
  2. 立法上的原因。
  尽管国家从立法上提及了法律援助制度 , 但相当原则 , 操作起来很困难。司法部虽然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 , 以《通知》方式下发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 但毕竟这是部门文件 , 不是行政法规 , 更不是法律。 《律师法》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 ,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至今这项法律援助的法规并未出台。因此 , 包括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地位等重大问题在内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构成法律体系。由于缺乏法律规范 , 难免使法律援助中心的顺利发展带来了种种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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