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在邓小平外交思想中,维护国家主权,同时尊重他国主权也始终居于统帅地位。在中共十二大开幕词中,邓小平指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中国人民珍惜同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友谊和合作,更加珍惜自己经过长期奋斗而得来的独立自主权利。任何外国不要指望中国做他们的附庸,不要指望中国会吞下损害我国利益的苦果。”[1]经过这次大会,我们党肯定了对美苏都不结盟,也不建立战略关系的根本政策,坚持独立自主,维护了国家主权。在解决香港问题的过程中,英方曾经坚持历史上有关香港问题的三个条约的所谓合法性,也曾有过“主权换治权”等不切实际的想法,甚至多次虚张声势,蛊惑人心,说什么如果宣布收回香港,便会“带来灾难性影响”,以此来阻止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针对英方的暧昧态度,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义正辞严地讲“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如果中国在一九九七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八年后还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国人民交代,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代。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人民就没有理由信任我们,任何中国政府都应该下野,自动退出政治舞台,没有别的选择。”[2]中英谈判两年,差不多有一年多的时间耗在主权及归属问题上,但由于邓小平一开始坚持了主权不容讨论的原则。谈判过程控制得很好,保证了香港的顺利回归。对于台湾问题,邓小平同样坚持“两制”一定要处于“一国”主权之下。在会见美国教授杨力宇时,邓小平指出:“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上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要实现统一……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3]
二、互不侵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之体现
互不侵犯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引申,指各国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他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指国家之间遇有矛盾纠纷时,应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平等协商为基础,通过谈判等外交方法或双方同意的法律方法解决,而不得采取非和平的方法。如果说互不侵犯是国家在对外交往中的不作为的国际义务,那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则是国家应承担的作为的国际义务,由此可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国际关系中能起到互补的作用,可以理解为是一项统一的原则。
八十年代是战后整个国际形势突出转变的年代。不同制度的国家认识到和平共处的重要性,任何独立国家都在关心发展问题。但战争因素仍然大量存在,历史遗留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的影响和平的不稳定因素却又不断萌发,例如美苏军备竞赛问题,柬埔寨问题,中东问题及两伊问题等等,均成为实现国际和平的羁绊。中国在这一时期继续为促进世界和平做出了积极努力,也就是在这一时期,邓小平明确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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