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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

  4.关于经济法若干具体制度的研究。除了宏观调控法外,经济法学关于其他若干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对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以下仅以竞争法和国有企业法为例对此加以说明。
  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其要义在通过维护充分适当的竞争和健康的市场、而非以计划和管制等压抑竞争及否定市场经济的做法,来消除市场经济的弊端。随着改革开放暨市场化进程的推展,配合国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经济法学界自80年代中期即从引介国外的立法和学说开始,开展对竞争法的研究。9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等先后为高级法官进修班、本科生、硕士生等不同层次的学生开设《竞争法》课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经济法渐趋成熟。经济法学者的这项努力,促进了反对限制竞争、滥用经济实力和行政权力、欺行霸市、假冒、不法利用他人智力成果和毁人商誉等公平竞争意识在社会上的普及,推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反垄断法的起草制订和竞争暨经济法治的初步确立。
  至于国有企业法,西方国家在略为宽泛的意义上也称公共企业法,它是经济法固有的主体制度和核心内容之一,经济法学界更是为其问世和发展倾注了心血。从国家经委于1979年着手起草“国营工厂法”,之后《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先后于1983和1988年颁布,直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的起草出台,无不有经济法学者参与实际调查、研究并提供意见。鉴于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集中反映着一个社会之经济体制的本质和基本特征,这个过程,也即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向经济建设(企业由类似于政治公团转向经济单位和市场主体)、治理经济由行政和人治转向经济法治的一个缩影,经济法学者有幸成为其直接参加者和见证人。随着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命题被提出,企业加快了股份制、公司化改革的步伐,经济法学者进一步将国有主体和国有财产投资经营同公司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公有制及其主导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联系起来进行研究,使之达到了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研究接轨的水准。
    四、一点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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