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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

  1978年,胡乔木同志在其《按照经济规律办事 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专写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一节,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注:参见关怀《经济法》,第三期全国民法师资进修班《民法讲座》(上册),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编印,第13页。)是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党和国家领导人则发表言论,要求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如小平同志于同年12月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1979年叶剑英同志在接见记者和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以及1980年彭真同志在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分别使用了“经济法规”、“经济法”等字眼。(注:参见关怀《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5-36页。)也就是说,在新时期法制建设被提上议事日程时,在当时的条件下,建立健全经济法制成为人们首要关注的对象和任务之一。思想解放伴随着国门的开放,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和日本的经济法学说遂舶来中国,受其影响,学者开始发表关于经济法的文章,并于1979年写出《经济法概论》,从1980年起在一些院校陆续开设了经济法课程。
  在此主观背景下,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也呼之欲出。三中全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79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1980年)、《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1979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197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等改革开放时期的首批经济性法律法规先后出台;1981年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并入国务院法制局),专司经济法规起草、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开始设立经济审判庭,主要受理商品购销、农村承包经营、银行和信用社借贷、建筑工程承包和加工承揽经济合同纠纷,也审理经济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和涉外经济纠纷等;1980年恢复设立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在大面积国有林区设立森林法院;1984年开始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1986年人民法院又陆续组建行政审判庭,受理工商、税务、土地管理、海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经济行政纠纷。这些法制实践,为经济法研究及其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关于经济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等学说,与经济法制实践及其社会思潮相结合,便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表明在中国出现了经济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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