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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土地权案例与法理研究

  公式一:
  如果已知某幢住宅楼的总占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则:
       本幢总占地面积
  每户分摊士地使用权面积=    ×该户所占的建筑面积(包括楼梯间)
       本幢总建筑面积
  公式二:
  如果不知上述总占地面积和总建筑自积,则可采公式二计算:
  每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该住户建筑面积(包括楼梯间)÷本幢层数
  须注意的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第12款对“分摊面积”的解释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可按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另据有关规定,底层或夹层自行车车棚高度在2.2米以下的,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内。由此可得知:(1)我国有关规定只明确承认购买住宅楼的居民享有本幢住宅楼本身占地的土地使用权,而未明确规定小区居民享有本幢住宅楼本身占地以外的小区内占地(如道路、绿化、公园占地)的土地使用权;(2)上述两个每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计算公式也表明了住户对本幢本身占地的土地使用权是明确的,无可质疑的;(3)各住户(区分所有权人)对本幢占地只享有共有使用权而非共有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其对使用权的共有也非均等共有,而是按份共有;(4)相对于每幢楼的全体住户来说,其拥有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特定的,就是指本幢楼本身占地;而对于该幢的某一住户来说,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例如 10.98平方米)究竟是哪一小块,又是不特定的,但它肯定在本幢占地之内,而不是在本幢占地之外的小区内道路、绿化、运动场等占地内;(6)由于车棚高度低于2.2米的不计入总建筑面积,意味着高度在2.2米以下的车棚不发土地使用权证,其业主无法享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发房屋产权证;同时还意味着上述公式二中的“本幢层数”不包括底层或夹层车棚,即车棚的一层不计入“本幢层数”内。
  因此可以说,依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区分所有权人享有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土地权有以下特点:
  (1)该土地权为共有使用权而非共有所有权;
  (2)其范围仅包括区分所有立体堆叠之建筑物下的占地,即建筑物本身占地,而且不包括作为建筑物附属设施的道路、小径、绿化、配电房。运动场、商业设施等占地;
  (3)建筑物本身占地共有使用权为按份共有;
   (4)一幢楼的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和正好等于该幢本身全部占地面积。换言之,该幢本身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均归本幢住户共有。
  (二)小区内公共用地的归属
  ”根据我国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房产开发商建造小区前的征地费用开发商通过出让、转让或拆迁获得整个小区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计入商品房售价中。开发商将小区商品房出售完毕后,其购置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已全部收回,自然也就丧失了整个小区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中住宅楼垂直投影下的占地让渡给了各幢住户,商场、书店、理发厅等商用房(高度均在2.2米以上)的占地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了购房的业主,这都是明确的。唯独还有个问题,就是其他附属建筑和设施(例如道路、绿化、公园、配电房、水塔等)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拥有呢?
  就这个问题,我曾咨询过有关人士。土管部门的一些人士认为,该类占地既非开发商拥有(开发商已丧失了土地使用权),也非小区居民共有(未记入每户土地使用权证中),那么完全可以理解为这些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又回归到土地的所有者——国家手中,或者说,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既然又变成无主的,那么理应归国家拥有。而房产公司的一些人士认为,这些附属建筑物及设施既然未出售给小区内的任何一个居民,那么包括其占地在内显然还是归开发商所有或拥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士则认为,开发商将小区移交给物业公司后,这些建筑。设施的产权及其占地的使用权自然已归物业公司所有或拥有。而小区居民则认为,营造这些附属建筑设施的费用包括征地费均己包含在开发商收取的商品房价款及配套费中,包括其占地在内理所当然应归整个小区住户和业主共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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