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公平的效益观到效益的公平观。公平与效益是商品—市场经济时代尤为引人注目的社会价值追求,但因对两者关系之侧重点的不同认识而形成了公平的效益观和效益的公平观这样两种不同的观念模式。前者强调公平的基础性,从而效益应当受制于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所奉行的宪政观,就是这种公平的效益观。其
宪法表现就是“各尽其能,按劳分配”。后来,它在实践中的极端表现是以“大锅饭”为典型的平均主义,其影响所及,直到今天。后者则强调效益的基础性,公平必须以效益为前提,以公平牺牲效益只能最终丧失公平。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奉行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策略,设立“经济特区”的策略以及“梯度开发模式”等,均是效益导先的公平观在实践上的反映。本次
宪法修正案关于“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规定,是对效益的公平观之
宪法肯定。它意味着
宪法对公平与效益关系的根本转向,也意味着传统的公平的效益观将被效益的公平观所取代。然则,值得进一步强调的是,效益的公平观绝不是以效益替代公平,而是以效益更好地支持、推进和发展公平。公平是法律随追求的永恒价值,倘若以效益替代公平,则既非真正的“效益的公平”,更非现代宪政的期待,用中国古人的话讲,公平的效益观即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而效益的公平观则是“衣食足而知荣辱”。
第四,从社群的协作观到协作的社群观。“社群”一词是当代西方政治学流派之一——社群主义所操持的基础性概念,它所强调的是一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对共同价值目标的坚守和崇信,事实上,类似的价值观在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上不绝如缕。人的本质属性之一——社会性必然地决定了社群性生存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之一。然而,社群自身却是多样的,既有在外来的刺刀尖下强制形成的社群,亦有因共同文化凝结而成的社群,还有在每个个体自主协作基础上形成的社群。社群的协作观在逻辑上把社群作为基础,即社群不是协作的结果,相反,社群是协作的前提,协作是社群的结果。社会主义实践史上长期推行的“计划经济”——计划前提下的协作就是此种社群;最近刚刚废止的“
经济合同法”,贯穿的就是这种社群精神。而协作的社群观在逻辑路向上却正好相反。它以自由主体的协作为基础,在自主协作基础之上形成社群。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在本质上,这种联合体就是一种“社会契约”,法律是这种社会契约的文本形式。在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以来,农户间自主形成的合作经济,正是这种协作的社群观的实践表现。这次修宪中特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
宪法修正案”对协作的社群观作为宪政顾念的应答;同样,刚刚颁布的“
经济合同法”更系统、更具体地表达了这一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