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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政的五大观念变向

我国宪政的五大观念变向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在本次修宪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宪法观念正在悄然发生变向。具体说来,这些变向表现为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从民主的自由观到自由的民主观。近现代各国宪政,无不以民主相标榜,而所谓民主,一般地可以概括为“大多数人的统治”。因此,自由往往从属于民主,这使少数人的自由便难得保障。在历史上,民主与自由分别导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前者的典型表现是对苏格拉底的所谓“民主的审判”,后者则在彪炳史册的罗马法中不难看出。本世纪以来,我国的宪政追求,也强调民主的优先性,从而自由只是民主下的自由。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多种所有制结构与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逻辑地推导着人们关于自由优先的理念。此次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可以视为对这种理念的宪法回应。它预示着,我国宪政观念将从民主的自由观向自由的民主观转向。所谓“自由的民主观”,简言之就是自由基础上的民主,它与民主的自由观相比,无论在意涵上,还是在实践效应上,都是一种本质性的进步。如果说民主的自由观所表达的是多数人的利益的话,那么自由的民主观则体现的是每个人的正当利益。
  第二,从主权的人权观到人权的主权观。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问题,以往对两者关系的争论,往往局限于孰先孰后,谁主谁次,给人明显的是排座次的感觉。事实上,从近现代宪政的变迁史看,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后发达国家在争取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过程中,大都强调主权的优先性。这种情形,完全合乎民族自立和人民求富的心态,因此,在主权与人权之间形成了主权的人权观,即主权主导人权。但当民族自立,国家富强的任务大体实现之际,人权的主权观则不失时机地出现。正在向现代化迈进的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宪政实践已生动地表明了这一变迁。人权的主权观则强调人权对主权的基础性和目的性。的确,主权与人权紧密相关,人权需要强大的主权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权是目的,相反,人权才是目的,主权只是保障人权的手段。一个主权国家如果不是以维护人民权利为其旨,那么,恰如孟子所言,应当“暴君放伐”。我国20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使人民的权利观念正在萌醒,即使在有些乡村地区,如吉林的梨树县,山东的章丘市等等,村民的自治观念和要求日益成熟,因这一背景,在国际社会中我们积极开展人权对话,在主张人权差异性的同时,也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也突出了对人权的保护,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以及我国已加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是从主权的人权观向人权的主权观转向的重要法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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