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对和控制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府反对和控制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竞争是调节工商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垄断的作用就是使某些消费者通过转向比垄断物品花费更多社会成本才能生产的物品而满足其要求,其增加的成本对社会而言是一种浪费。”(注:[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林义夫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2页。)为了既维护一定的垄断,又保护一定的竞争,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及1938年罗斯福批准颁布的《国家工业复兴法》中规定反对不公平竞争和强制卡特尔化,就是为了反对单极垄断,建立一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公平竞争秩序。美国联邦政府1911年将美孚石油公司强制分解成33个子公司,1984年将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肢解成7个小公司,就是最著名的例证;最近美国哥伦比亚地方法院判决微软公司败诉又将意味着该公司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政府肢解。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8年又推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政企分开,企业与其主管部门脱钩政策,特别是诸如中国电信行业的改革等,为反对垄断,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六)实施经济管理审批和许可制度,控制市场准入,调整投资结构或产业结构。在对经济的行政主导较强的国家基本都建立有经济管理的审批制度。“在经济行政法中,审批起着突出的作用,因为在许多情况下,立法者使一定的与经济有重要关系的活动能否开始与实施取决于审批。”(注:[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页。)审批实际上是经济管理机关对相对方在某些产业、行业、项目或工程的市场准入上的控制。而许可则是在相对方具备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法定条件时即由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赋予其从事该项经济活动的合法身份的行为。审批和许可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市场规模,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的竞争,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如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资可以进入、禁止进入和限制进入的行业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批准权限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注: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3、
4、
5、
6条和第
8、
9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该《实施细则》对外资企业的设立所实施的审批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宏观调控行为。
(七)投资公共工程和社会福利。投资公共工程和社会福利实际上是财政支出的重要方面。近十年来,我国把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向能源、电力、水利、铁路和公路交通运输、港口、邮电通讯以及教育、科研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为实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外部条件和后备条件。
(八)投资基础产业和关键产业,控制和管理大型国有企业,掌握国民经济命脉。法国从1919年建立第一批行政机构性质的混合经济公司——“国营公司”为形式的国家工商企业,然后又先后实施三次大规模国有化运动,政府基本控制了国家的先进技术、尖端产品和大型设备生产,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法国的工业经济、交通、金融命脉,从而使政府提出的经济计划得以实现。英国虽然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对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直接的具体的管理,包括由行政机关任免国有公司董事会,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方向,决定财政扶助,为企业设定财金指标,包括投资回收率,资产收益,提高生产率的幅度,定价政策,减少补贴等等。(注:陈健:《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