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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税制立法改革之展望

  另一方面,不论是“分清税费”还是建立“严管理、重处罚”的征管制度,其实现与操作最后都必须落实到法制中去。虽然本文看似重在探讨“农业税制”,好像与“农业税制立法”之题不太相称,但法制本就是法律与制度的总称。[13] 制度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法制的核心问题是依法办事,[14]制度的构建与实现又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获得并依靠法律的保障。“制度与法规是相辅相成的,……立意良好的制度若缺乏适当的法规之辅助,执行成效必不如预期理想。”[15]若再加上执行制度的人员素质不高等其他不良因素,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和惩处,后果就会更糟。因此,农业税制的构建与运作、乃至改革与完善都必须通过农业税收法制来实现。 
  
  
【注释】有关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观点,参见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国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9~561页、第1720~1723页、第1745~1747页。
赵复蔚:《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意见》,载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4页。
黄健儿:《现行台湾农业税赋之演变及检讨》,《台湾经济》1995年第4期,第33页。
唐仁健:《农业税赋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1期,第38页。
农民的负担还包括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不断扩大而使农民承受的“隐性负担”。
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参见戴海先:《略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问题》,《税收经济研究》1996年第7期,第28页。
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184页。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184页。
]黄健儿:《现行台湾农业税赋之演变及检讨》,《台湾经济》1995年第4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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