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国际上有三种情况: 1、从属于财政部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这种体制的好处是税收服从于财政,为财政服务,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缺点是不易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2、与财政部平行的国家,如俄罗斯、意大利、保加利亚、新加坡等。其好处是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同时又有利于财政与税务部门的合作。问题是要注意处理好财政与税政的关系。3、直属于政府首脑的国家,如菲律宾等。我国属于第二种情况。
从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角度来说,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有联系也有区别,税收政策不能脱离财政政策,要完成国家预算收入任务。但是,税收政策和税务活动更要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虽然也属于宏观经济政策,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还有工农业政策、产业政策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活动范围已超过财政预算活动。因此,过分强调税收服务于财政的观点已经不全面了,当然,税收脱离财政的观点也是不对的。
四、在今后的税收法律中应如何规范税务机关法律地位和职权的建议
1、在单行的或综合的税收法中,应象其他业务部门的法律一样,明确规范国家税务总局的法律地位。据我们了解,计划经济体制前的38 部经济法律和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的38 部经济法律中,多数都比较明确地规范了各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如1998 年4 月29 日通过修改的《
森林法》第
10 条规定: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又如1998 年5 月1 日施行的《
价格法》第
5 条规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在所有经济、行政的法律当中,几乎都有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和职权的规定,唯有税收法律对这个问题注意不够。虽然国家集中税权,但日常工作也还是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来主持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主要靠税务总局这个部级单位来执行和组织,这些却没有明确在法律中规定,遇事只是报告,那是不够的!
2、充分行使税务总局的职权,包括行政规章权。从有关税务方面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看,据1991 年- 1997 年国务院公报的统计,七年中共计108 件。在国家发布的108 件税法文件中,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等发布的有35 件,国务院发布的34 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5 件,财政部发布的8 件,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6 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