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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权的研究

  3、税收行政执法权和一定范围的依法减税、免税权。例1989 年1 月5 日,1991 年4月9 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 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其他还有国务院赋予的某些方面的税收减免权。
  4、税收征管权。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等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监督、检查的工作。我国《税收征管法》总则第5 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管工作”。这是税务机关职权中最重要的职权。我国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①税务登记; ②帐簿、凭证管理; ③纳税申报审定; ④税款征收; ⑤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 ⑥违章处理。这些职责既是税务机关所享有的权利,也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责任。我们认为,组织领导国家各项税收和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法政策、法律、法规的统一执行和征收任务的完成,建立和实施“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据,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税收的征管职能,这是在新形势下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
  5、税务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以及税务稽查权。所谓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询问纳税人的有关问题和情况。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0 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情况进行检查。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权,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第27 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56 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26 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可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也是税收强制执行权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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