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税务机关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的属性,不是一般意义的行政管理机关。我国税务机关不同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然而,它却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性。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在负责一系列具体的税务行政事宜的同时,还负责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和检查,以及宣传、解释。对于不服从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及监督、检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立案清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限期缴纳滞纳金、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由税务机关发放的票证等,并赋予税务机关以必要的检查权和对税务制度的强制执行权力以及对税务纠纷一定的“裁量权”。由此可见,我国税务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性质。
3、我国税务机关具有征管国家税收职能机关的属性。从机构设置上讲,我国的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中央政府)税收征管的一个职能局。从税务机关职责上讲,我国各级税务机关负有税收征管、掌握税源情况、核实税额、及时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通过这些活动,我国税务机关才得以实现其税收职能。
4、国家税务总局的级次与格局是属于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级次的国家机构; 省级税务局是属于正厅级级次的省级机关。按照
宪法第
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二、保证独立行使税务机关的重要职权
我国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它所享有的职权是统一而密不可分的。税务机关具有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所享有的一定职权。税务机关所享有的职权体现出它的法律地位。因此论述我国税务机关的职权,首先需要明确我国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同时,要全面、完整地了解我国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又必然要涉及到它的职权问题。我国税务机关的职权除了受它的法律地位所制约,还要受到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管业务的过程所制约。其中重要职权有五个方面。
1、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议、拟定权,一定范围的解释权,发布税收行政规章权。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税务行政主管机关有权负责起草工商税、农业税、涉外税等法律、法规,依法草拟或制定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对执行各个税种的法律制度和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受国务院的委托进行解释,有权对国务院行政法规作解释,有权对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其规章和解释中,不能对基本的纳税要素作出规定和调整,需要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法执行、征管中的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或处理,发布税收业务的行政规章。
2、参与国家宏观调控,执行国家税收宏观调控政策。即参与国家宏观调控,提出税收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实施国家税收政策的办法,参与研究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临时特案减免税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管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工作,编制和实施年度税收收入计划,拟定税收长远规划,报国务院审定后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