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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1)第一种情况是承包人将完成的工程全部或部分拆除。如所建设工程质量低劣,已无法补救;所建工程在防洪区域范围内对防洪工程构成威胁;所建工程在某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已有计划的保护区、禁区、特殊用途区域内,其工程无论质量如何均应拆除。第二种情况是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也没有违反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计划,则所建工程归发包人所有,对承包人付出的费用、劳务由发包人补偿。
  (2)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这种赔偿从法律性质上说是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缔约相对人基于信赖此合同而形成的损失,包括:一是订约费用,即为了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报投标费用;二是履约费用,即为了准备履行合同而进行原材料购买、设备购买、劳务支出等;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如因订此无效合同而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四是履约费用。如果是承包人的过错,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包括因停工造成窝工、延工的损失,或工程质量不合标准而所进行维修的费用等。如果是发包人的过错,发包人应按未履行工程比例赔偿承包人的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及其他费用。当然,受害方所取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在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时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3)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道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故意共同订立该合同,他们因此而取得的收益应当收缴归国库所有、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3.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以确保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有效管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能要承担的主要行政责任有: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勘察设计或施工、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证、照或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的;
  (2)非法转包工程的;
  (3)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等的;
  (4)无证、照或越级承担建设监理的;
  (5)利用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65666768条也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违法行为作了相应规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遏制某些单位及有关人员试图通过签订无效合同而追求经济上的额外利益的企图。订立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搞好工程建设、减少纠纷甚至损失的重要环节,为了订立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单位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使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因而要依法报建,接受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依法开展招标活动,其次要深入了解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真实主体资格和实际履约能力。同样,作为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投标,依法签约,使工程承包依法进行,其次要深入了解建设单位的真实主体资格和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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