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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民法》和《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而建设工程合同则有其独特性,内容丰富、复杂。认真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也有其特殊性,下面作具体分析。
  1.没有取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承包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经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其合同订立有严格规定。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4条对从事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资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准开展承包业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8号文件《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表示,凡承包人没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而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承包人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不仅要具有经营资格,而且要与其资格等级相对应,受其经营范围限制。高一级资格等级的承包人可以订立其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工程合同,相反,低一级资格等级的承包人则不能订立超过其等级的高一级的工程合同。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不同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揽业务的范围有严格的区别。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规范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工程承包活动,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是超出了该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经营活动范围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以处罚款。当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有灵活的表述:“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应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即符合这一要求的企业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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