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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纠纷的适应性

  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我们现有的非诉讼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的作用,考虑到各类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纠纷的适应性,尽量让各类民事纠纷都能适用比较适合于其解决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并由此产生高效率地解决民事纠纷的效应。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在总结我们自己经验的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设立一些我们现在还没有。但是在实践中可能会的发挥作用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比如,美国所实行的小型审理、早期中立评价和简易陪审团审判等做法[1]值得借鉴,因为这些做法在美国对处理离婚案件、邻里小事、医疗事故诉请、环境争端、产品责任直至复杂的多方的涉及数以亿美元计的商务案件都发挥了作用。日本最近倡导的由律师协会的律师组成仲裁庭,负责仲裁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参考。[2]
  可以肯定地说,非诉讼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制度化以及进一步的发展,是减轻司法负担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司法改革的步伐能够加快,效果能够更好,那么,强调解决民事纠纷方式与民事纠纷的适应性,完善和健全我们的非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则是不可或缺的。
  
【注释】  小型审判,即在中立第三人即顾问之前,通过个人的简略的聆讯,帮助有限公司之间或有限公司与政府之间商定协议。如果双方代表不能在这过程之后达成协议,则由顾问对该案件提出拘束性意见并告知将来审判庭可能导致的结果。然后双方利用这个咨询制订协议。

早期中立评价,即一个独立的第三人即评价人听取争端双方的意见。评价人考虑案件的难度和每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提出其观点,努力帮助双方不通过审判而解决争端。

简易陪审团审判,即由模拟陪审团作出非拘束性的案件评价。律师出席并在陪审团目前分析综合他们对辩论的看法,然后讨论和报告关于责任及损害赔偿费的裁决推荐。律师被允许向陪审团提出关于裁决的询问,其后并被鼓励开始直接解决问题的讨论。

] 据日本新泻大学法学部国谷知史教授介绍,针对日本目前司法负担过重的情况,日本律师协会的律师组成仲裁庭,负责对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纠纷的仲裁。是否选择律师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在社会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因纠纷所涉及的数额不大而不愿去进行诉讼,而商定则为了表明自己的声誉,也愿意选择律师组成的仲裁庭进行仲裁。因此,日本所采取的这一解决特定民事纠纷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受到消费者和商家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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