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问题

  3.对引导外资投向上的能动作用规定得不够明确、有力。我国涉外税法对外资投向进行积极引导的重要性至今认识不足,在有关的法律中并未体现出给予外商的优惠待遇的差异是以外资投向为主要依据的。例如,目前我国仍在执行1958年制订的工商统一税率。这几十年一贯制的税率,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基本上失去了其引导资金投向的作用。又如,我国所给予合营企业在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土地使用费等方面的优惠,也未体现出不同的投资项目所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所享受的进口税收优惠是不相同的。又如,按照合营企业所得税法及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看出,除了农、林、牧、石油、天然气等项目外,在其他允许外商投资的广泛领域内,投资方向不同的项目,无论投资周期的长短,利润率的高低,投资风险的大小,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基本上是相同的,这样就造成了外商乐意投资经营那些投资周期短、利润高、风险小的行业,而不愿投资于风险大,我国所急需发展的部门。
  改进和完善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几点建议
  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形势与任务的要求,以及当前的情况和问题,健全和完善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很有必要,为此我们建议:
  一、把实行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与完善更好的投资环境结合起来,发挥税收优惠的调节作用。所谓投资环境是指特定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体制和规定所体现的对外商投资的一般态度(积极的、消极的),特别是指对外国投资者期待的利益可能给予的影响。一国投资环境如何,直接关系到外国投资的流向,因为从国际范围来看,外国资本总是流向利润大、风险小的国家和地区。涉外税收优惠制度是一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进行对外开放、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不可少的措施。然而,税收优惠不是“万金油”,要发挥税收优惠应有的作用,还需要有其他条件配合。只有全面完善投资环境,把实行涉外税收优惠同政治局面的稳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劳动力的素质以及工作效率的提高,法律制度的完备等环境的紧密配合,制定配套的目标规划,采取系统化的改造措施,才能发挥涉外税收优惠应有的作用。同时注意发挥税收优惠制度在调节进出口和投入产出方面的鼓励与限制,支持与禁止的功能作用。对发展的行业和产品多投入多产出,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和社会总需求,对不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产品,运用税收杠杆进行节制,体现国家区别对待的政策,以实现外商投资利益与我国利用外资目的的最佳协调和最佳契合。而要做到紧密配合,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就必须有合理的结构层次,不能紊乱,必须要有统一的税收优惠管理体制,不能政出多门,必须依法实行政策性、临时性的税收减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