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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问题

  我国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仍在执行。根据形势的发展,经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作了如下的补充规定。(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作为企业总投资额度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必要物资和经过批准在追加投资额度内进口机器设备的;(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专门生产外销产品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原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的,(3)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的机器,设备等货物的;(4)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根据合同规定,生产上所需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的,免征公商统一税。(5)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等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6)合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7)对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之前,除国家限制进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费品,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外,属于生产必需的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进口各种生活用品,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之后,除了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仍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外,其余的进口货物,都免征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特区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之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8)对沿海14个港口城市内的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老市区经济开放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设备、建筑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老市区经济开放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等,用于生产出口的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
  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分析
  一、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特点
  1.税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涉外税种一般都在七、八种左右,而我国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和关税,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属于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关税则由海关征收管理,因此,我国的涉外税收主要就是两大种。
  2.企业所得税税率定得较低。在英国、日本、法国、西德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税率普遍较高,其税率均在50%以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税率,如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一般在35%—40%之间,与此相比,我国的所得税率是适用偏低的。我国合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连同合营者汇出利润时征收的所得税在内,总计负税率也只有39.7%,对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年所得额一百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30%—37.5%,年所得额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负担率为48.75%—49.87%,和其他国家的总负担比较,也是偏低的。预提所得税率,其他国家一般在30%左右,我国的预提所得税率是20%,在经济特区和其他技术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率更低,为15%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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