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主观与客观是一对对立的矛盾范畴。客观存在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的,而主观认识则是客观存在在人们头脑里的反映。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同一)性,表现在主观能如实地反映客观,是在主观正确反映客观的条件下实现的。否则,主观认识不符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没有解决主观和客观之间的矛盾,就会犯错误。可见,主观和客观不仅本来就是矛盾的,而且二者也决不会无条件的自动的统一起来。这里有赖于人的主观努力,切实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毛泽东同志在《人的正确思想是从那里来的?》一文中精辟地揭示出人的认识的规律,生动地阐明了主客观矛盾辩证统一的过程。他说:“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认识的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就是思想。这是一个认识过程。这是整个认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即由客观物质到主观精神的阶段,由存在到思想的阶段。”据此,我们政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首先要充分占有作为案件证据的事实材料,然后通过对这些事实材料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同案情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以达到正确认定案情的目的。这就是说政法工作人员的诉讼活动和认识案情的过程,也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主客观矛盾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的过程。通过斗争,解决矛盾,取得对案情及其证据的正确认识,是主观意识逐步符合于客观实际的结果,是证据所表明的客观事实在政法工作人员头脑里的如实反映。而决不是像某些同志所认定的那样,诉讼证据本身就具有主观和客观相互联系,是缺一不可的两种因素。若是说诉讼证据果真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那它本身的存在就可以自我证明其真伪。这岂不等于说客观实际就在“自我意识”之中。因此,我们说这种“主观、客观矛盾的统一体”的证据观,实质上是将主观意识与客观实际等同起来看待,是同“一分为二”的革命辩证法相对立的,其结果自然是否定主客观矛盾,否定对诉讼证据进行实事求是地调查研究的必要性。
证据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及法工作人员“正确发现、认识和采用”了的是证据,没有被政法工作人员所“正确发现、认识和采用”时仍然是证据。这是以其客观存在为根据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只在于如实地反映它,正确地认识和利用它来为我们无产阶级专政服务;但谁也不能改变、消灭或创造证据。正因为如此,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就成为确定案情性质、情节的最有说服力的根据。我们政法工作人员为了正确地认定案情并处理案件,首要的任务就在于切实掌握一切必要的确凿的证据。所以我们说,政法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处理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按照实际情况办事”,来解决诉讼证据的取舍问题。在工作中发生的个别错案,不外乎是对于搜集到的案件证据作了主观主义的判断或者是据以断案的证据不实。而这种错误情况的发生,也主要就是违反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判断证据的思想原则。
其次,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同案情事实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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