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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学的学科属性和地位

    三、监狱学的学科地位
  监狱学是以监狱法作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科学,属于部门法学。它在法学中的地位受制于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因此,要想确定监狱学的学科地位,首先必须明确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是由刑事实体法——刑法、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和融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刑事执行法三个主要法律部门构成的,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制定于1978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97年和1996年完成了修订,基本上适应了我国刑事司法的需要。1994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刑事执行法的主要构成部分,但并不等同于刑事执行法。因为它只规定了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刑罚执行问题,而对死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的执行未作规定。从法理上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狱法》属于一般法律。很明显,作为刑事执行法主要构成部分的《监狱法》其涵盖面、立法规模、法律规格等均小于或低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此种法律地位不仅影响了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的构筑,还直接制约着监狱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从目前我国法律院系专业课程的设置情况来看,大多是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列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而将《监狱学》(或称《监狱法学》)列为法学三级学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均可列为硕士点、博士点招收研究生,而监狱学只能作为刑法学专业的一个研究方向招收研究生。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监狱学的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化国家的目标出发,制定一部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有其现实可能性。就是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1998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 与会专家学者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的必要性、可能性、立法指导思想以及法的框架结构、基本内容等展开了热烈讨论。会上所提出的立法建议,引起了立法机关、政法实际部门和学术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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