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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学的学科属性和地位

  学科的属性是由学科研究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的特殊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每一物质的运动形式所具有的特殊的本质,为它自己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监狱学所研究的领域虽然很广泛,但其核心是监狱行刑,而监狱行刑这一物质运动形式内部存在的监狱与罪犯之间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是监狱工作的基本矛盾,正是这一特殊矛盾性决定了监狱学的学科性质。也就是说,监狱是国家司法机关,其基本职能是对罪犯执行刑罚,而以监狱行刑为研究对象的监狱科学,当然属于法学。监狱学的分支学科各自都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但都离不开监狱行刑这一基本研究对象,只是从不同的侧面或角度对这一基本研究对象加以拓宽或细化,有的分支学科(监狱经济管理学、监狱建筑学等)虽然不是直接研究监狱行刑的,但与监狱行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各学科之间呈现相互借鉴、渗透和融合的趋势,大量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被广泛运用于法学研究之中,有力地推动了法学的繁荣发展,并且导致一系列新的法学分支学科的繁荣发展,并且导致一系列新的法学分支学科的诞生。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研究角度和运用学科原理的多样性只能反映该学科的特点,而不能决定该学科的属性。将监狱学归之于政治学或教育学、社会学,看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都忽略了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执行刑罚这一根本问题。因而不能准确地揭示监狱学所具有的根本属性。另外,认为监狱学是综合性社会科学的观点,其优点在于充分地反映了监狱学所具有的综合性和分支学科多样性的特点,但仍然未有阐明监狱学的具体属性。因为社会科学是研究各种社会现象的科学,范围极其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学、法律学、伦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文艺学、美学,等等。“综合性社会科学”之说,并不能具体界定监狱学属于社会科学中的那一种,尚需进一步定性。
  中国监狱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与法律学密切结合。20世纪初,为适应清政府狱制改良的需要,西方的监狱学理和监狱制度开始引进我国,随之产生了中国监狱学。1906年,在三年制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办时,就将监狱学列为第二年的课程。1907年学部通令:京师和各省法政学堂增设监狱学专科,编定监狱学专科课程,选拔高等法政学生,专门研究监狱学理和管理技能。据当时主讲监狱学的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的记载,京师法律学堂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课程中均设置监狱学。同时,还开设了监狱班。迨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狱学被定为大学法科的必修课程和法官考试的必试科目。可见,解放前的旧中国监狱学是作为法学的一部分而存在的。新中国成立后,各政法院系相继取消了监狱学课程。但许多院系在刑法课程中增设了劳动改造的内容。从而使劳动改造学成为刑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到了50年代的后期,有的政法院系还单独开设了劳动改造学课程。目前,监狱学(或监狱法学)已成为政法院校的必修课。这说明,监狱学与法学。特别与刑法学有着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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