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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宪政的复权——亞洲新格局与中国政治改革

  亞洲各國的經驗表明,把違法的權力之爭轉變成依法的程序之爭,把一紙具文的憲法轉變成名實相副的憲法,是民主化得以成功的關鍵。例如在韓國,這種複雜的轉變過程有兩個步驟至關重要:第一、在朴正熙被暗殺後建立的全斗煥政權為了獲得合法性而作出讓步,規定了較短的總統任期以及通過改憲延長任期的決議不得適用於在職總統本人。後者是一項完全程序性的規定,與著名的平分蛋糕──讓切割蛋糕的人最後領取蛋糕以免出現分配不均──的設例很相似,即憲法承認總統有權根據政治需要按照一定程序改變任期規定,但他本人卻無法從中直接獲得個人利益。其結果,憲法的效力得到加強,韓國在1987年第一次實現了政權的和平轉移。第二、在經過各種曲折之後在1987年改憲建立了獨立的憲法法院,重點審查和處理法律條文內容是否違憲的問題,以防止執政黨利用多數席位推行議會專制,歪曲法治主義。正是由於司法審查制度真正發揮了積極作用,憲法才在實際上具備了最高效力,政治生態開始發生深刻變化。在泰國的政治發展中,同樣也可以發現兩個起了關鍵作用的因素:一個因素是炳(Prem Tinsulanonda)將軍在連任兩屆總理之後急流勇退,為泰國過渡到文人執政和多黨體制以及城市中產階層的抬頭創造了前提條件,使政局從1995年起逐步趨於安定;另一個因素通過1995年改憲在普通法院系統之外建立了獨立的憲法審判委員會和行政法院雙重結構的司法審查體系,並在此基礎上由國會議員投票選舉出憲法起草委員會制訂1997年新憲法,大幅度刷新了選舉制度並建立廉政機構。另外,還有必要指出一點,以上這些根本性的改革措施是在民眾抗議活動的壓力之下被迫採取的。
  近年來,中國在建構法治秩序、通過改革審判方式來保障個人權利方面也取得了相當可觀的成就。但是1999年改憲只停留在財產權結構的層面上,無論是國家權力轉移的程序還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機制都在原地踏步,更不用說建立獨立的司法審查制度或者憲法法院。在有的方面,一些新的舉措甚至還導致了憲政主義的倒退。例如1999年下半年突然大張旗鼓推廣人民代表大會對法院乃至具體的審判活動進行所謂「個案監督」的做法,與東歐和亞洲各國的政治改革的取向正好相反。於是乎許多人不禁扼腕長歎:在中國推行自由、民主、法治似乎太缺乏「天時、地利、人和」的條件。而在這三者當中,接受自由比接受民主、接受司法審查制度比接受議會至上的原則似乎還更困難得多。換言之,許多中國人可以欣賞盧梭式的社會契約論,但卻不能欣賞或者難以領悟孔多塞定理。為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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