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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国际法

    三、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裂
  如上所述,早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以前,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已经确定。这在国际法上本来不成为问题。只是由于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被推翻后,其残余退踞中国的台湾省,并在外国势力的支持下,与中央政府对峙,才有所谓“台湾问题”的出现。虽然台湾迄今尚处于与大陆的分离状态,但是,就国际法而言,这绝不导致台湾可以用中华民国的名义自立为一个主权国家,也不意味着海峡两岸已经分裂成为两个主权国家。
  首先,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实际上是20世纪40年代末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至今两岸所处的内战状态尚未结束。就国际法而言,中国内战所导致的国家领土暂时分离只是引起内战中的哪一方政权在国际法上可以作为中国的合法政府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一般所实行的是有效统治的客观标准,即将实际有效统治这个国家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视为在国际上代表这个国家的合法政府,这是因为只有实际有效统治一国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才具备在国际法上行使国家主权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英国和瑞典正是根据有效统治的原则承认中央人民政府的。英国政府于1950年1月6日致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察悉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中国绝大部分之领土,今日业已承认此政府为中国法律上之政府。”瑞典政府1950年1月14 日的来电称:“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着中国大部分领土的事实,现决定法律上承认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政府。”
  至于如何结束两岸的内战状态,实现中国的统一,完全是中国的内政,既不涉及中国作为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不涉及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的完整。事实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近40年间,台湾当局虽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地位,却仍然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和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立场。
  其次,海峡两岸因内战造成的分离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是外国势力干涉和台湾分裂势力阻挠的结果。这一状态长期存在,严重地损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而是极不正常的。不正常的事实状态不能导致正常的法律结果。这是一般的法律常识。那种以两岸暂时的分离为理由把台湾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并自立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主张实质上是企图将这种不正常的事实状态永久化、合法化,这在国际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人们不会忘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美国政府为了推行孤立、遏制中国的政策,不仅以武力威胁来阻碍中国实现统一,而且还假借海峡两岸因内战造成的暂时分离,向国际社会抛出所谓“台湾地位未定”的谬论,阴谋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代表中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随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并以此作为基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了正常外交关系,特别是随着中日、中美外交关系的正常化,这些分裂中国的企图,在法律上早已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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