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违反国际法上禁止反言的原则,推翻了它关于台湾问题的上述立场。1950年6月27日, 美国总统杜鲁门竟然声明:“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更为严重的是,美国政府违反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中关于不得单独媾和的规定、开罗宣言、 波茨坦公告、1945年莫斯科外长会议关于设立盟国对日委员会的决定、以及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的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等有关日本问题的国际协议,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1年9月4日召开了其一手包办的旧金山会议,并于9月8日在会议上签订了对日单独和约。这个所谓“对日和约”完全不顾中国已将台湾收复的事实,只字不提《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甚至公然违反1943年《开罗宣言》中使日本窃取于中国的东北、台湾、澎湖列岛归还给中国的规定,仅要求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放弃”同“归还”在法律上有着本质不同的含义。前者只是意味着丢掉或不要;而后者则指的是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还给合法的所有者。事实上,正是由于“对日和约”使用了“放弃”这一似是而非的措辞,才有了后来所谓“台湾地位未定”、“对日和约签订之前台湾主权仍属日本”、“日本放弃了这些地区(台湾及澎湖列岛——笔者注)以后,这些地区从没有被再转让给任何其他国家”等企图否定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各种鼓噪和奇谈怪论。
对于这样一个背信弃义的非法的“对日和约”,尽管它在1952 年4月28日由美英日等国及台湾当局宣布“生效”,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完全有理由不予承认。当然,它也丝毫不能影响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的领土主权权利。1951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严正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中国政府于1952年5 月5日在其声明中又重申了这一立场。正是由于1952 年旧金山“对日和约”的非法性和无效性,因此,它不能成为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的法律根据,更不能成为有关台湾法律地位的有效证据。这个问题只是到了1972年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以后才得以真正解决。1972年9月29日, 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结束两国间的战争状态,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应当说明的是,由于《开罗宣言》的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因此日本“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包括东北、台湾及澎湖列岛必须归还中国。宣言的目的从而构成了对日和约的基础和日本投降的条件。从宣言的意图来看,台湾和澎湖列岛与中国东北的法律地位是没有什么区别的。正是由于这些地方都是日本从中国“窃取”来的,而“窃取”二字本身就意味着日本对这些领土的占领是违法的。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违法行为不能使违法者取得权利。因此,在打败日本侵略者后,把这些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立即直接归还给中国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根本不需要与日本订立正式的“和约”。正如当时美国总统罗斯福1943年12月24日在广播演说中谈及《开罗宣言》的原则时所讲的:“这些原则既简单又基本,其中包括归还偷盗的财产给当然的主人。”那种认为待与日本订立正式“和约”后,这些被日本非法占领的中国领土才能物归原主的说法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其实,连美国自己都认为这种说法是无稽之谈。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在1950年1月5日的声明中就驳斥了这种说法。他说:“我们并没有在朝鲜问题上等候一项条约;我们并没有在千岛问题上等候一项条约;我们也未在我们托管的岛屿问题上等候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法国对德和约是在敌对行动结束约七年后才缔结的。但是,这并没有影响法国在盟国战胜德国后立即收复失地。同样,台湾、澎湖列岛和东北也应随盟军战胜日本而由中国收回。而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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