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 简论我国行政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平衡原则
姜明安
【全文】
我国行政责任制度由大量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构成。其中比较集中比较系统地确定行政责任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部,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分析、研究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可以发现,我国的行政责任制度贯穿着一种极具哲理,反映行政法律关系整体、协调、统一精神的原则——平衡原则。这主要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一)通过行政责任的设定,保障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各自权利
、义务(行政主体方的权利、义务表现为行政职权、职责)的平衡。
行政法的基本功能是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相互关系。所谓“调整”,就是通过确定双方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其相互关系处于最有利于实现二者各自目标、任务的状态。很显然,要维系此种状态,即维持行政领域的法律秩序,就必须保障双方主体均依法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哪一方都不得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多行使权利而少履行义务,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必须保持相对的平衡。然而,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无论是行政相对方,还是行政主体方)均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他们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都完全自觉地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会不可避免地偏离法律轨道,违反法定义务,从而打破法律预定的平衡。为此,法律必须设置另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功能是:在法律关系的正常运作时,防止关系双方违法行使权利或者违法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破坏法律为他们各自预设的权利、义务平衡;在关系的一方或双方违法行使权利或违法履行(或不履行)义务,法律预设的平衡已为其行为打破时,给予违法一方以制裁和给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以补偿,使之恢复平衡,让双方关系重新回到预定的法律秩序状态。这种机制就是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赔偿等。
(二)通过行政责任整体机制,保障行政法主体双方相互关系的平
衡。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不是完全对等的,二者的权利、义务不是完全对应的,但二者的相互关系却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即行政法所维系的一种特定秩序——行政法律秩序状态。这种秩序状态怎么形成?其法律地位不对等,权利义务不对应的双方主体的关系是怎么维持“平衡”的呢?这里,行政责任的整体机制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