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首长负责制下的基层管理者,大部分精力都陷于解决一些与案件侦察没有直接关联的事务上,探长制要求责权统一,有助于管理者集中精力进行宏观控制,同时也有助于管理者个人素质水平的提高。
然而,探长制并非十全十美,也有不足之处。如:极易形成小团体主义而导致不便相互协作;容易产生营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
四、我国当前试行探长制的情况和建议
我国公安机关的侦察部门大约从一九九0年开始着手试点工作,现今已在部份城市展开。其一般做法是通过优化组合,把刑侦科及刑警队的侦察人员划分四种类型的小组,即侦察组、特情组、情报组和后勤组,在此基础上进行目标管理,把浮动工资金与工作目标挂勾。有的还把目标扩大到与评先、晋级、分房等挂勾。探长制试点后,取得了比较令人满意的效果。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待改进和完善。
1、侦察环节仍然过多。探长制试行后,从刑侦部门内部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而外部环节基本没动。主要表现在刑侦与技术、预审和法制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首先,技术人员参加现场勘查,所导致的侦鉴合一是不科学的,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将现场勘查中的技术工作交给侦察人员来进行。其次,预审部门应当合并到刑侦部门参加组合,预审工作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挖余罪;二是复核把关。从理论上来说,侦察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侦察员对现场,案情、案犯及侦察过程了解比较完整、细致,挖余罪理应由他们来进行;复核把关只要人员素质达到要求是可以自己来完成的,同时刑侦部门的领导、检察机关也都要进行复核把关,因此预审把关无太大必要,否则,侦审部门的扯皮现象难以杜绝。还有,法制部门对侦察活动的监督是必要的,但监督的方式应改变,现在的方式不是监督而参与和决策,即代替了领导的职能。法制监督应当放在受理投诉、调查核实和提出处理意见上。
2、侦察基础工作方式及装备还不能完全适应实施探长制的需要。
现阶段我们社会的犯罪形式与手段发生了全面的变化,但侦察方式的改变却是落后的,侦察方式总的说来包括纵向和横向两大方面。所谓是纵向,即保证侦察过程连续,迅速而采取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采取的纵向方式主要是分段式和连续式相结合的方式。在大中心城市,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及紧急措施均由巡警进行,这被称作“临战处置”,然后移交给侦察部门负责到底。这种方式被学者们称作分段式侦察。而在集镇和农村则采取连续式的方式,也就是从受理报案到侦察终结、均由侦察部门负责。我国现阶段大多采取连续式方式,实践中,这对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来说是比较适合的。但是,在大中心城市,随着巡警体制和指挥中心的建立和完善,就应当逐步采取分段式侦察方式。模向方式也叫侦察基础工作方式,即我们的破案线索依靠什么来提供?老同志主张“走群众路线”,但现实的回答是“伸手要钱”和“关门不理”,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依靠情报”,但这种主张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认为,线索的来源主要四个方面:(1)群众提供;(2)运用技术手段从现场获取;(3)通过犯罪情报资料发现;(4)依靠特情。这就涉及到侦察基础工作方式的同步改革问题。因此,我们建议情报部门应从刑侦队(科)独立出来,单独作为一个部门存在,连同刑侦、技术部门一并归于一个主要领导来管理。为了适应探长制需要,同时实行案件跟踪服务,即也采取目标管理。就目前情报和技术部门的现状而言,是不能完全适应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特情管理应改变集中的做法,案件特情应交给探长负责,随用随建;情报特情则应交给据点来管理。这样就重新形成两种网络和两个中心的新格局。新形势下走群众路线应当坚持,要唤起群众的良好合作仅凭做一点好事是不够的,关键在于警察在社会上要建立起良好形象。这种形象的形成多是在接受报案、投诉等时候警察对群众的态度、语言、服务质量和执法状态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每个警察都应刻守职业道德,在这一方面加强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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