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刑事学科群相互之间的结构关系。若干刑事学科可以在同一层次上划分为刑事基础学科和刑事技术学科两大类。刑事基础学科侧重于对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的整体或某一部分进行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的研究。已经独立的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都属于刑事基础学科;刑事技术学科则侧重于实用技术、策略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包括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司法鉴定学等学科。刑事基础学科和刑事技术学科在结构层次上属于同一层次,处于同等地位,二者互不包含,这是其相互关系的一个方面。在另一方面,刑事基础学科能够为刑事技术学科提供理论指导,它的理论研究成果有助于刑事技术学科的深入发展;同时,刑事技术学科的深入发展反过来促进刑事基础学科的进一步深化。因而,从总体上看,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在刑事基础学科内部,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政策学在地位上届于同一层次,它们都有各自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价值。从这个层次上说,它们都不是为了服务对方才有存在的必要,这正是它们自身经过若干年发展才成为独立学科之本。因而,我们既不赞成那种以某门学科(如刑法学或犯罪学)为本,将其他学科纳入其中而建立宏观结构体系的做法,也反对一门学科是为另一门学科服务的说法(如犯罪学服务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服务于刑法学等)。当然,这些学科都是从不同角度探讨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的整体或某一部分,因而在各自独立存在的基础上又表现出十分密切的联系。从这个层面上说,它们又是统一的。应注意的是,这种统一只是在这些学科的上位统一,决非其中一门学科或几门学科为另一门学科所吞并。
五、关于“刑事一体化”问题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逐渐认识到自然、人类、社会三大系统要协调发展,要运用各门知识、各种理论和方法,依靠不同的学科手段,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复杂多样的现实世界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部门不是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是取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12](p48)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科学发展最终会走向统一,走向综合。当今科学学界提出的“科学一体化”,正是对科学发展规律认识的反映。
在刑事科学界,基于对刑事科学发展历史和刑事学科之间相互关系的深入把握,国外早就有人提出了刑事一体化。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全体刑法学”概念,将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法学、行刑学融入其中。在国内,已故甘雨沛先生主张建立一个融刑事立法论、适用解释论、行刑与保安处分论以及刑事政策论等为一炉的全面规制的“全体刑法学”。
储槐植教授提出必须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其基本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13](p294-304)此后,学者们以极大的热情倾注于“刑事一体化”研究。有学者从刑事一体化角度构建了包括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刑事政策学在内的广义刑法学科体系;有学者通过界定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指出实体与程序、制度与规范、政策与规范、人与机制等方面的一体化具体指向;[14](p11-15)陈兴良教授以“刑事一体化”思想作为《刑事法评论》的编辑宗旨,提出应当打破壁垒,在刑事法的名目下,将与刑事法相关的学科纳入刑事法的研究视野,建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