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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和谐——“法治、政治和德治”建设和创新

  第六,教育存在的问题和文化领域的“汉奸”文化现象、“崇洋媚外”现象。某些地方和单位,急功近利的教育思想和导向,在文化界出现的模糊是非的现象时有发生。浮躁情绪,剽窃现象,炒作闹剧,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向背道而驰。
  第七,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侵蚀问题。邓小平告诫过“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抵制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决不允许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在我国泛滥。”“改革开放是有风险的,会带来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东西。”“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闭关自守是错误的,自我封闭只能导致落后和死亡;而完全不设防,也是非常危险的,最终也会葬送一切。  
  第八,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道德观念的存在和影响,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的思想和流毒的存在和影响,那种所谓“告别革命,拒绝壮烈,躲避崇高,渴求堕落”的影响和危害的存在。朱总理在2001年曾经提到过我国出现的“道德沦丧”问题。前几年在我国学界一直争论,就是我国目前是道德爬坡还是道德滑坡的问题。是应该具体分析我国道德现状的时候了。有的境外媒体嘲笑我们发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我们自己不应该仅仅看到其恶意,而不反思自己的问题。在欧洲,有一种说法,即法律道德化是社会进步和向上的表现,而道德法律化,却是社会变坏的征兆。道理很简单,道德无须国家强制,无须颁布什么规范,公民会自觉实施;而法律就需要国家强制和颁布规范。如果一个国家把人们不需要国家强制的予以强制,就说明公民的道德意识的弱化,法律的强化;合乎道德的行为就主要不是靠自觉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君子协定”并非一无是处,比较那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合同还硬不履行来说,倒是君子协定好些。这里似乎有不重视法制之嫌,但是对于利用法律的空隙钻法律的空子,以逃避法律责任的人来说,还是前者更合乎人性吧!
  我们需要不断反思:我们建设的社会,到底应该有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什么才是社会主义的人际关系?
  古罗马喜剧作家柏拉都斯(Plautus T.M.)说过“人与人是狼” (Homo momini lubus),而也有人说,如果懂得自己的责任,人与人是上帝(Homo hominidues est,si suumofficium sciat.)。英国启蒙学者霍布斯所讲的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是狼与狼的关系,个人权利得不到保护,只有进入政治社会,才能保护个人的权利。当然他是一个国家主义者。我们既要反对国家主义,也要反对自由主义,而要提倡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与人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首先是统一的、一致的,缺一不可的;其次,就是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任何一个人的利益:再就是要关注和维护个人利益。所以,对于十六大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正确、全面和完整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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