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当场处罚证据问题的理论分析
从法学理论来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能否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是由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所决定的,而不是由进行处罚的公安人员主观愿望所决定的。只有被处罚人同意,即被处罚人对处罚无异议时,才能适用当场处罚;否则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被处罚人对处罚无异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被罚人对进行处罚的公安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后所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其二是被处罚人对公安人员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只要被处罚对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有异议,当场处罚便不能进行。因此,作为被处罚人来说,只要表示接受当场处罚,那么在处罚之后便不能再进行申诉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从立法上看,也不应当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再赋予被处罚人申诉和起诉的权利。但是,设定这样的法律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那就是难以杜绝非法进行当场处罚。实行这样的法律制度,要求公安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及爱业和敬业精神;即使是这样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为了保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的合法权利,只有从执法监督方面加以保障。
《条例》和
《行政处罚法》授予行为人这种申诉和起诉权,就是从制度上具体体现了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对公安人员进行当场处罚的一种监督,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法律对行为人合法权利的切实保障。鉴于法律作出的这种规定,也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监督,在进行当场处罚时我们主张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收集必要的证据。综上所述,我们如果仅仅依据
《条例》第
三十四条及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来认识当场处罚过程中是否需要收集证据问题的话,难免要产生错误的结论;必须全面分析和了解所有有关当场处罚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正确的认识的结论。
(三) 关于当场处罚实际情况的分析
从
《条例》实施十多年来的情况来看,情况不容乐观。一方面这些年来,尽管公安机关在提高人民警察素质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实际效果与事先预想的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一部分干警的观念中,轻视知识,排斥理论的观念仍然存在,这些不良的思想观念在这部分人的头脑中还很顽固,致使他们对知识和理论的学习流了形式,得不到真正令人满意的效果;另一方面,受社会不良思想意识的影响,他们的法律观念仍然没有达到符合现实执法的要求,在当场处罚方面,表现得较为明显。这些不良倾向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强行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少数公安干警法津意识较为淡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接受当场处罚,一味蛮干,强行采取。被处罚人因为各种原因,只得表示“接受”;第二,进行当场处罚时,—些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的调查不够深入,主观上想当然的情形比较常见;第三,对被处罚人的量罚虽然谈起来也知道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难绳,但真正做起来时,量罚则显得主观和盲目,缺乏合理性。 在量罚上表现出不看具体情况,处罚结果千篇一律。由此不难看出,— 部分干警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还有待于加强。此外,由于在进行当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