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是行政争讼机制的重要环节,以立法确立行政复议制度,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密切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
人们在社会中生活,除了需要自由外,同样需要秩序。而要保障秩序,就需要政府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管理是一方行使权力,一方要履行服从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争议。不管是何种原因引起矛盾和争议,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都可能影响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影响社会稳定。而要及时、有效地解决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和争议(统称行政争议),国家就必须建立完善的行政争讼机制,即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我国现行行政争讼机制的主要环节有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诉讼和复议。
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的适用范围很窄,因为大多数行政争议涉及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不适于调解和不宜于仲裁的。至于行政诉讼,虽然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但由于其程序严格、复杂,远不及行政复议迅捷、经济。因此,行政复议即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不可替代的重要途径。
四、行政复议是现代民主、法治的重要制度架构,以国家立法确立行政复议制度,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作,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民主、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构成要件,它本身又是由一系列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制度构成的,如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制度、政府行为公开制度、行政程序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等。这些制度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形成市场经济运作的软环境。就行政复议而言,它为市场主体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救济机制,为市场的正常运作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救济机制,为市场的正常运作提供行政秩序保障。有了这些途径、机制、保障,才可能激发出市场主体竞争、开拓、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当然,除了行政复议以外,行政诉讼也可以提供这些途径、机制和保障。但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者毕竟各有特点,立法同时确立此两种制度,市场主体有自行选择的余地,其权益获得的保障方能更为完善。
至于行政复议制度运作对精神文明的促进作用,虽然是间接的,但却是同样不可忽视的。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行政复议通过不断纠正其违法不当行为,逐步培养其尊重法律、尊重人权和依法行政、公正廉洁的意识;对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断以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提供救济,使之逐步形成信仰法律、敢于和习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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