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国五十年来,在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这一成就的最重要标志就是我们逐步建立起了规范政府行为,追究政府违法行为责任,为受到政府违法侵权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机制。尽管这些制度有的建立较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制度晚至80年代、90年代才建立);有的还很不完善(如权力机关监督,规范这一监督制度的《监督法》尚在制定过程中);有的实际运作现在还并不顺利,有着许多困难和障碍(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但整个机制(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机制是整个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机制中的核心机制)毕竟已经建立和形成了,并且已投入实际运作。据此,我们可以说,我国已经开始步入法治国家的行列,至少已向法治国家的目标迈进了。
高其才:完善程序与监督行政执法者
行政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居于支配地位,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监督行政执法者、防止其权力滥用就成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而完善程序对实现这一目标则具有特殊的意义。
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防止恣意行为、实现自我抵制、减少模糊空间、强化活动正当来保证行政执法的实施和正确性。美国著名大法官福兰克弗特有一句名言:“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美国行政法学家盖尔霍恩和富勒也认为“行政程序的基本方针是如何设计一个使政府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小到最低限度的制度。”可以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传统中国强调实体正义,欠缺程序正当观念;由于行政权的核心地位,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的程序制度也极不完善。建国以来,我国侧重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授权而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权力滥用的控制机制,即使已有的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也既分散又简单,因而社会成员对行政执法者的监督较为困难。因此,当代中国实行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的程序法制建设就成为当务之急。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监督行政执法者,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遵守以下制度:第一、资讯公开:行政执法者应将执法活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全部公开;第二、举行听证:一般行政机关决定作出前应由各方人士辩论、质证;第三、亮明身份:行政执法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身份证件或委托书;第四、说明理由:讲明实施执法活动的事实和法律根据;第五、咨询和通知:全面回答有关询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成员;第六、告知权利:告知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利;第七、遵守时限:行政执法活动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进行;第八、决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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