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弃。若当事人明示放弃或者该特权的主张被否决时,可以认为当事人放弃了特权。另外,如果当事人公开了秘密谈话的大部分内容,也可以认为当事人放弃了特权。如果某一谈话内容的公开涉及到另一种特权,那么这种公开不意味着放弃特权。比如说,当事人将他与律师秘密谈话的内容告知他的配偶,这种公开就不意味着放弃了特权。
(2)犯罪和欺骗的例外。如果当事人聘请律师协助当事人去做或者计划去做犯罪行为或者欺骗行为,那么这时不能主张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如果当事人聘用律师针对自己过去的犯罪行为或者欺骗行为的指控进行辩护时,不算是对律师与当事人秘密交流的魏碑,因此不适用这个例外。只有在当事人聘用律师帮助实施未来的犯罪或欺骗行为时才会触发这个例外。如果律师是以合理理由被雇佣,但是后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了某些犯罪或欺骗行为,这个例外也不适用。但是,有些法庭认为只要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谈话与随后的犯罪或欺骗行为有关这个例外就可以适用。
但是关于当事人是否必须知道律师协助行为的犯罪或者欺骗性质上有分歧。联邦法院认为当事人必须要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当事人知道律师协助行为的非法性质。可是普通法认为当事人并不必须要知道这些情况。
(3)违反职责纠纷案审理的例外。当律师与当事人因为律师费用发生纠纷,或当事人因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没有提供有效的代理而产生纠纷,因而进入诉讼程序时,不适用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这个例外规则不是针对当事人设置的,而是为了保护律师的权益而设置的。因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需要公开与律师谈话的内容时,他只需要放弃自己的特权即可。这个例外只适用于某些专门服务职责的违反的纠纷审理中,比如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或者保护当事人的资金或秘密的职责等发生的纠纷。当律师被指控谋杀了当事人时,不适用这个例外,因为律师的职责与谋杀当事人的行为互不相干。
(4)当当事人去世,并且谈话的内容与纠纷涉及的财产相关时,也不适用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该谈话内容必须要被公开,否则案件无法进行下去。
(5)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聘用同一个律师。随后,这些当事人因为他们的共同利益发生纠纷,而进行诉讼。当事人在该诉讼中不得主张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而拒不公开与律师交谈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为了所有当事人的共同利益为与律师进行交谈的,所以该信息的内容应当被各当事人所了解。但是他们可以在与他人的诉讼中主张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而不公开与律师谈话的内容。
(6)当律师作为某些法律文件的出庭证人,被要求公开必要的谈话内容时,也不得主张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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