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当事人与律师的交流被律师的代理人获悉,也不违反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的“秘密”规定。律师的代理人包括律师的助理、秘书,以及律师为了完成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而聘请的专家证人。另外,当事人聘用的专家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不属于违反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的“秘密”规定。也就是说,专家证人在法庭上作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特权。专家证人的费用是由律师提供还是由当事人提供并不重要。
5. 交流的内容要与法律服务要密切相关。
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秘密交流只有在与律师给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密切相关时,该秘密交流才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具有合理理由相信与律师之间的秘密交流有助于律师处理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时,这种交流的内容才是与当事人要求提供的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这时的交流才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的范围。在实践中,认为只要当事人具有合理理由相信,即可认定交流内容与所要求的法律服务具有密切联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并不要求当事人知道什么样的法律服务是他们所需要的。而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很少被提起,因为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阻止反对方对当事人所要求的法律服务有足够的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这种请求。
6. 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的范围。
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给当事人两种权利:一,拒绝公开秘密谈话的内容;二,阻止他人公开秘密谈话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当事人提供为了证明特权存在的证据,当事人不得以特权而拒不提供证据。比如说,在要求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时,律师不得以特权而拒不提供。另外,如果法院要了解律师的代理费用,律师不得以特权拒绝提供。
7. 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的申请人。
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可以被特权的权利人、律师、权利人的代理人以及审理法官提出。特权的权利人是指当事人,只有当事人才可以放弃该特权,而其他人只能主张该特权。不具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权利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当事人死亡的,该特权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可以独立主张行使该特权。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主张该特权。如果没有人主张该特权,法官也可以依据职权主张特权,从而排除特权所涉及的证据。
8. 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的放弃和例外
在当事人与律师保密特权被放弃或者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受特权所保护的当事人与律师交流的内容可以被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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