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与信贷有明显的“行政主导性”,可以称为“官金融”。泰国的军事当局对本国的银行的金融业有相当大的特权,可以称为“军金融”。马来西亚政府对金融机构信用与企业的发展持鼓励与干预的态度,印度尼西亚前总统苏哈托的家族对国内金融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可以称为“家金融”。由此可见,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没有发挥作用,金融法律与司法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金融司法与执法体系也没有发挥作用。政府对金融业的行政推动,对企业信用的主导作用,都是“非经济”性的,非市场性的,亦是非法律化的与非法治的金融。
相比之下,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的经济比较坚挺。在此次亚洲金融危机中,这些地区的经济和货币没有受到什么影响。原因是这些地区的经济结构比较合理,市场经济的发展比较成熟。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地市场的行政干预较少,行政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不是直接的,而是采取间接的手段。这些地区的经济属于“市场导向型”,而“非政府推进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和新加坡的金融法制远比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完善,金融司法更为独立而有效,金融市场的监管更为强而有力。相比之下,香港与新加坡在金融监管与金融法治方面,比其他亚洲国家的水平更高出几个档次。当香港与新加坡当地的居民对金融法律与司法的尊重程度,普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都相当高。香港与新加坡的普通市民自称当地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些都从一个侧面表现出当地公众的法律意识水平较高。
五、金融法律与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市场的运行有其客观规律,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存在于金融市场之中。人们只能够适应客观规律,利用规律,但是,决不可以违背客观规律。任何违背客观规律的作法,最后要受到规律的惩罚。而金融市场与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前人已经认识到了。在此次亚洲金融危机中,别国已经交了“学费”,我们却可以学习到教训。金融立法就是对认识到的客观规律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违反这些规范,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严厉惩罚。从健全金融立法,到严格金融执法,再到公司和个人自觉遵守金融法律规范,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三者联系在一起,组成我国金融信用基础的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加强金融立法、执法与守法,也正是我国金融法制逐步完善的全过程,更是金融信用从行政化,向市场化,法制化发展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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