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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债务信用基础 ——金融危机与法(一)

  
  金融法律与金融司法制度完善的程度如何?对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金融信用水平影响极大。而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又与该地区抗击金融危机的能力有直接的关系。金融机构信用程度高的地区,发展就会稳定,抗御风险的能力也才会提高。在一个金融法制健全,金融司法有效,公司与企业以及公众对信用的尊重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金融信用的水平才会高,抗击金融危机的能力才会高,受到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就会较小。反之,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较差,受到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较大。
  
  1929年美国金融界发生大危机,此次危机波及全世界,成为当时战后最大的一次世界经济 大危机。但是,美国在1933年和1934年迅速颁布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颁布了《国际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特别是颁布了著名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正是由于这些金融法,初步建立了美国的证券与银行业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已经经过60多年的发展,对美国后来预防金融危机,健全金融机制,稳定美国的金融市场运行,发挥了相当大作用。1987年10月的“黑色的星期一”,美国再次发生股市危机时,由于信用基础较好,金融法律与法治健全,治理金融危机的经验丰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只用了一周的时间,就恢复了金融市场的状况,将此次危机对美国经济的影响降低到历史的最小的程度。相比之下,美国1929年金融危机的恢复花了几年的时间。
  
  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层面。金融业的 运行与发展都是在该基础层面上的技术性活动。法律制度的基础越牢固,建筑在此层面上的技术活动就越稳定,金融交易与发展或者在此层面上,或者没有建立在此层面上,
  
  从去年5月开始,一直到今天,亚洲金融危机还在延续。亚洲的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曾经是亚洲的经济奇迹。但是在危机中,这些国家的货币贬值了将近一半,国内失业人口增多,物价上涨,人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这些国家在发展中暴露出了基本经济状况、外债比例、出口贸易结构,以及房地产泡沫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这些国家,例如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尼度尼西亚等,国内的金融法律制度也不健全,金融司法也不能独立,这些国家内部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基础是“非经济型”的,银行与大企业集团的关系,也是“政府主导型”的,而“非市场型”的。在金融危机袭来时,货币一贬值,大企业就拖垮银行,银行危机导致整个国内的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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