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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债务信用基础 ——金融危机与法(一)

  另外一种信用类型是“非经济”信用。“非经济”信用主要是指政府的行政信用对金融机构支付能力的支持,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非经济型”信用。亚洲的韩国和泰国的金融业,虽然在近10年相对发展较快,但是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的信用还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型”的, 而是由政府的行政力量支持的。由于金融信用的基础不同,“经济型”的信用是以市场为主导的,“非经济”型的信用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在遇到金融危机时,表现就不同。从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的一些情况来看,以政府信用代替银行的经济信用的一些国家,例如韩国和泰国的金融业,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我们从中吸取的教训是:政府信用代替银行的经济信用,银行的信用再转移给大企业集团,大企业集团就形成“超经济”、“超市场型”的发展。一旦银行的信用支持不足,大企业集团的生产就立刻停下来。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银行因为本币与美元汇率脱钩,本币贬值。大企业集团自己没有信用基础,完全依靠银行的信用支持。当银行自身难保时,大企业集团就垮了,又拖垮了银行,再影响了整个经济。这就是韩国与泰国政府用行政信用来代替银行的金融信用、银行信用代替企业信用的结果。信用也是一种资源,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这种资产本来是应该由市场配置的。政府适当的间接调控也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干预决不能完全代替市场的信用基础。
  
  金融机构的“市场经济信用”主要由借助两种因素行成:第一是市场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公平竞争是金融机构提高信用级别的主要方法之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竞争中自然优胜劣汰。金融信用成为金融机构的无形资产,也成为金融机构的生命。从历史上看,我们很少见到不讲信用的金融机构会获得事业成功,也不曾见到不讲信用的银行会成为名牌银行。同样,我们也未见到世界名牌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不高的例子。所以,金融信用与金融机构是并存的。
  
  公司和企业的信用也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刚刚成立的小公司,没有信用,从银行里借不到钱。经过在市场上的发展,小公司的事业发展了,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多了,它的信用才逐步积累起来了。这时它才可以从银行里借到一些钱了。以后,随着公司的发展,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该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越来越高,银行才可能将大量的钱借给它。在市场经济中,没有信用的公司,是不可能从银行中借到钱的。银行只同讲信用的公司打交道。
  
  第二是法律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公司或银行的信用既是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又是依靠法律来保障的。没有法律的保护,信用基础也建立不起来。法律与司法对于不讲信用的公司,对于欠债不还的个人,对于出具了担保书,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公司和个人担保人,对于利用银行信用进行欺诈的骗子,一定要严厉处罚。特别是对于欠债不还、不但不感到理亏、不感到丢人、反而感到有理、反而感到有本事的公司和个人,更要严厉处罚。因为信用在这些公司和个人的心目中已经被扭曲到极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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