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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概念重述(二)——以民法通则第85条为中心


50 江平、方流芳《新编公司法教程》,197页;另见关于无记名公司债转让部分,同书113页。

51 关于让与担保,可参见梅仲协前揭书第105条、106段。关于证券让与担保,参见李哲松前揭书,308页;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51页以下,285以下。而流质条款、流抵条款,在我看来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可以通过“显失公平”的概念涵盖吸收,其不合理的一面,则是过分地干预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容当另文探讨。

52 谢怀轼著《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105页。

53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页—7页。需要注意的是,该书中作者将合同分为广义的、狭义的、最狭义的三种,其所谓的广义的合同与民法(私法)无关,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而该书中狭义的合同等于本文中的广义的合同,该书中最狭义的合同等于本文中狭义的债权合同,正是经过这种对应后,我认为王、崔两位先生是持本文意义上的广义合同说的。下文引用时不再说明。

54 参见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4页、76页、120页。

55 笔者手头没有合同法的1995年10月稿、1996年5月稿、1997年4月稿,1998年7月稿,故无法引证。但推测起来,谅与上引各相应时期的稿子不致有太大的出入。

56 载《法学前沿》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1页—12页。

57 见前注53。

58 就民法通则85条而言,我们认为广义说是可取的;而从合同法2条来说,则不尽然。

59 参见孙礼海主编前注54引书,4页。

60 前注引书,9页。

61 前注引书,13页。1998年12月2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62 前注引书,17页。时为1999年1月25日。

63 前注引书,25页。

64 王胜明同志认为:“不能说合同法草案规定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定,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适用范围就宽了,没有这个意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是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词容易引起不同的理解,建议把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重要草稿介绍》,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24页。

65 参见杨立新,《合同法总则》(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5页;前注引书,221页。

66 法工委官员肖峋先生在其与他人合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总则)》(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71页—73页)中认为:规定合同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实在范围太宽,按草案说明实指“经济贸易关系”,即王家福教授说的“动态财产关系”和王利明教授说的“交易关系”。另一种意见“债权债务关系说,没有被采纳。可是这种意见也没有被否定”。草案说明也回答了这个问题:“本条关于合同的定义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肖先生此段观点足以映证上述的分析结论。

67 前注39引书,183页;参见本文前述谢怀轼老师的观点。

68 1999年3月13日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第一条修改意见就是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定,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只是对合同概念“扩大化”之后的弥补措施而已。但身份协议的订立要不要使用合同法第二章?其有效性问题,于其他法律无规定时,可不可以使用合同法第三章?这些问题法律委员会似乎并不关心。

69 其实,修改之前草案第二条规定“发生、变更、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原本就不限于债权合同,只是长期以来人们误把“债法上的合同”等同于“债权合同”,以致于出现理解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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